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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全文(附中英文版)

时间:2015-12-14 16:38:00  来源:南度度

巴黎协定全文(附中英文版)

注:此版本为UNFCCC发布的协定草案,协议应为协定。文末附巴黎协定中英文版全文

缔约方会议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巴黎

议程项目4(b)

德班加强行动平台(第1/CP.17号决定)

通过《公约》之下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的议定书、

另一法律文书或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

通过《巴黎协议》

主席的提案

第-/CP.21号决定草案

缔约方会议,

忆及关于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第1/CP.17号决定,

又忆及《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

还忆及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包括第1/CP.16、第2/CP.18、第1/CP.19和第1/CP.20号决定,

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A/RES/70/1号决议,特别是其目标13,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通过的《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以及在另外会议上通过的《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这就要求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以期更快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又认识到,为实现《公约》最终目标就需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并强调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要有紧迫感,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制定政策和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促进、考虑到它们各自在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处境脆弱的人民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及代际公平方面的义务,

又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执行应对措施及在这方面执行第5/CP.7、第1/CP.10、第1/CP.16和第8/CP.17号决定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切,

严重关切地强调,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大差距,一是缔约方关于2020年之前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的减缓保证的总合效果,二是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2℃以内并继续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而需要的总合排放路径,

又强调加强2020年之前的力度可为加强2020年之后的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强调迫切需要加快执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加强2020年之前的力度,

认识到迫切需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2020年前的行动,

强调有力度的早期行动带来的持久效益,包括可大量减少未来减缓和适应工作的费用,

承认有必要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普遍获得可持续的能源,

同意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动员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大力开展更有力度、更有雄心的气候行动,

一、通过

1.决定通过附件所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议》(下称“本协议”);

2.请联合国秘书长担任本协议的保存人,并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将本协议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开放供签署;

3.请秘书长在2016年4月22日召集高级别签署仪式;

4.又请《公约》所有缔约方在秘书长召集的仪式上签署本协议或尽早签署,并酌情尽快交存各自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

5.确认《公约》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可暂行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请缔约方将任何此种暂行适用通知保存人;

6.注意到按照第1/CP.17号决定第4段,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成;

7.决定设立《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有关安排比照适用选举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主席团成员的相同安排;

8.又决定《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应为本协议的生效以及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做准备;

9.还决定监督本决定所载相关要求所产生的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10.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定期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

11.决定《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应从2016年起结合《公约》附属机构届会举行其届会,还应拟订决定草案,作为通过《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二、国家自主贡献

12.欢迎缔约方根据第1/CP.19号决定第2(b)段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13.重申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尽快并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2016年11月)之前,向秘书处通报用以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载目标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方式应有利于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便于理解;

14.请秘书处继续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15.重申吁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及其他任何有能力的组织为可能需要此种支持的缔约方提供拟定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支持;

16.注意到FCCC/CP/2015/7号文件所载缔约方截至2015年10月1日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总合效果的综合报告;

17.关切地指出,估计2025年和2030年由国家自主贡献而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计总量达不到最低成本2℃设想情景范围,而是在2030年会达到预计的550亿吨水平,又指出,需要做出的减排努力应远远大于与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减排努力,才能将排放量减至400亿吨,才能将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温度升幅维持在2℃以下,或减至下面第21段提到的特别报告所指出的水平,使温度升幅限定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1.5℃;

18.在这方面,还注意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表示的适应需要;

19.请秘书处更新以上第16段所指综合报告,以涵盖缔约方根据第1/CP.20号决定在2016年4月4日之前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所有信息,并在2016年5月2日之前提供更新报告;

20.决定在2018年召开缔约方之间的便利性对话,以总结缔约方在争取实现本协议第4条第1款所指长期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第4条第8款为拟定国家自主贡献提供资料;

21.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2018年就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全球升温1.5℃的影响与有关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路径提交一份技术文件;

三、关于实施本协议的决定

减缓

22.请各缔约方最晚于提交各自《巴黎协议》批准、加入或核准书之时通报它们的第一次国家自主贡献。如果缔约方在加入本协议之前就已经通报了国家自主贡献,该缔约方应视为已经满足了本项规定,除非该缔约方另有决定;

23.敦促那些根据第1/CP.20号决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内包含到2025年的时间框架的缔约方在2020年前通报一次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并根据本协议第4条第9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

24.请那些根据第1/CP.20号决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内包含一个到2030年时间框架的缔约方到2020年通报或更新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并根据本协议第4条第9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

25.决定各缔约方应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会议之前至少提前9至12个月向秘书处提交本协议第4条提及的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便促进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便于理解,包括通过秘书处编写一份综合报告达到此目的;

26.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就国家自主贡献的特征制定进一步的指南,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27.同意缔约方为了促进清晰、透明和理解,在提供的通报本国国家自主贡献的信息时,酌情包括,除其他外,关于参考点的量化信息(酌情包括基准年)、执行时限和/或时期、范围和覆盖面、规划进程、假设和方法,包括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估计和核算方法,还可酌情包括清除量估计和核算方法,以及缔约方何以认为其国家自主贡献就本国国情而言公平而有力度,以及该国家自主贡献如何能为实现《公约》第二条的目标作出贡献;

28.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就缔约方应提供的信息拟订进一步指导,以促进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便于理解,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29.又请附属履行机构为本协议第4条第12款所述公共登记册的运作和使用制定模式和程序,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30.又请秘书处在2016年上半年提供临时登记册,以便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以上第29段所述模式和程序之前,记录根据《巴黎协议》第4条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

31.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酌情借鉴《公约》及其有关法律文书下制定的各种方法,拟订本协议第4条第13款提及的国家自主贡献核算指南,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确保:

(a)各缔约方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并得到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共同方法和标准对人为排放和清除进行核算;

(b)各缔约方确保方法的连贯一致,包括对国家自主贡献的通报和执行的基线保持方法上的连贯一致;

(c)各缔约方努力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将人为排放或清除的所有类别包括在内,一旦已纳入一个源、汇或活动,就继续将其纳入;

(d)各缔约方应对为何不纳入任何类别的人为排放或清除提供解释;

32.决定缔约方应对第2次和其后的国家自主贡献适用以上第31段所述指南。各缔约方也可自愿将这些指南适用于其第1次国家自主贡献;

33.还决定附属机构下的“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应继续运作,并应为本协议服务;

34.又决定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就“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的模式、工作方案和职能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在本协议下处理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为此在本协议下加强缔约方在理解减缓行动的影响方面的合作,并加强缔约方之间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以提高它们对这些影响的抗御力;

35决定以上第31段下的指南应确保以双方对其在本协议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涵盖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或汇的清除做出的相应调整为基础避免重复计算;

36.请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4条第19款,于2020年前向秘书处通报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并请秘书处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所通报的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37.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拟订并作为建议提出本协议第6条第2款所述的指南,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包括旨在确保以缔约方对其在本协议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涵盖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两方面做出的相应调整为基础避免重复计算的指南;

38.建议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根据本协议第6条第4款设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以下列内容为基础: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授权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

(c)活动的具体范围;

(d)否则会出现的任何减排量以外的排放减少;

(e)指定经营实体对减缓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的核查和认证;

(f)从《公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下通过的现有机制和方法中获得的经验和学到的教训;

39.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拟订并作为建议提出以上第38段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40.还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本协议第6条第8款所述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针框架内开展一项工作方案,以便审议如何加强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工作之间的联系并在它们之间创造协同作用,并审议如何便利非市场方针的执行和协调;

41.又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考虑到缔约方观点的情况下,作为建议提出一项关于以上第40段所述工作方案的决定草案,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适应

42.请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共同拟订模式,用于确认本协议第7条第3款所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作出的适应努力,并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43.还请适应委员会在考虑到其任务授权和第二个三年工作计划的情况下,为拟订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

(a)于2017年审议《公约》下与适应有关的体制安排的工作,以期确定如何酌情加强其工作的连贯性,从而充分回应缔约方的需要;

(b)审议评估适应需要的方法,以期协助发展中国家,而不对其造成不当负担;

44.请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以及国际、区域和国家金融机构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提供信息,说明它们的发展援助和气候融资方案如何纳入耐气候和气候抗御力措施;

45.请缔约方在考虑到1/CP.16号决定第13段的情况下,酌情加强适应方面的区域合作,并在必要时设立区域中心和网络,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46.还请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与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就下列问题拟订方法,并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a)采取必要步骤,便利为发展中国家在本协议第2条所述全球平均升温极限框架内开展适应工作筹集资源;

(b)审查本协议第7条第14款(c)项所述适应和支助的充足性和效力;

47.又请绿色气候基金加快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按照第1/CP.16和5/CP.17号决定编拟国家适应计划,并随后落实它们确定的政策、项目和方案;

损失和损害

48.决定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经2016年审查之后将继续运作;

49.请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设立一个风险转移信息交换所,作为保险和风险转移有关信息的储存点,从而便利缔约方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战略工作;

50.还请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根据其程序和任务授权设立一个工作组,以补充、借鉴《公约》之下的现有机构和专家组,包括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以及《公约》之外的相关组织和专家机构的工作,并酌情吸收它们参与,以便为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有关的流离失所问题的综合办法拟订建议;

51.又请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启动工作,落实以上第49段和第50段所述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其进展情况;

52.商定本协议第8条并不涉及任何义务或赔偿,或为任何义务或赔偿提供依据;

资金

53.决定,为执行本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应加强执行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两方面的政策、战略、规章、行动计划和气候变化行动,从而协助实现本协议第2条所规定的宗旨;

54.又决定,根据本协议第9条第3款,发达国家有意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框架内,继续它们现有的到2025年的集体筹资目标;在2025年前,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将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新的集体定量目标,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

55.确认至关重要的是充分和可预测的资金,包括酌情为基于成果的支付提供资金,以落实旨在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政策办法和积极激励,森林养护、可持续森林管理和提高森林碳储量的作用;以及替代性政策办法,例如为实现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而实施的联合减缓和适应办法;同时重申此类办法的非碳效益的重要性;鼓励除其他外,根据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协调公共和私人、双边和多边来源,例如绿色气候基金提供的支助,以及其他来源的支助;

56.决定在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启动一个进程,明确缔约方将根据本协议第9条第5款提供的信息,以期提出一项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

57.还决定确保根据本协议第9条第7款提供信息的工作应按照下文第96段提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进行;

58.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根据本协议第9条第7款,制定核算通过公共干预措施提供和调集的资金的模式,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2018年11月)审议,以期提出一项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

59.决定,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绿色气候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以及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应为本协议服务;

60.确认适应基金可根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及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为本协议服务;

61.请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审议上文第60段所指问题,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提出一项建议;

62.建议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就与本协议有关的政策、方案优先事项和资格标准,向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供指导,由缔约方会议转交;

63.决定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协议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

64.还决定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应按照缔约方会议确定的该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为本协议服务;

65.促请为本协议服务的机构通过简化和高效率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并酌情通过继续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准备方面的支持,为支持国家驱动的战略加强协调和交付资源;

技术开发和转让

66.注意到FCCC/SB/2015/INF.3号决定提到的技术执行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技术需求评估结果的指导意见的临时报告;

67.决定加强技术机制,请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在为本协议的执行提供支持时,除其他外,进一步就以下问题开展工作:

(a)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

(b)开发和加强自有能力和技术;

68.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四十四届会议(2016年5月)开始详细拟订本协议第10条第4款设立的技术框架,并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其结果,以期缔约方会议就该框架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同时考虑到该框架除其他外,应当便利:

(a)开展和更新技术需求评估,并通过拟定银行可担保的项目,加强落实其结果,特别是技术行动计划和项目意向;

(b)为落实技术需求评估的结果提供更强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c)对准备好转让的技术进行评估;

(d)为开发和转让无害社会和环境的技术增强扶持型环境和消除障碍;

69.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应通过附属机构,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它们为支持本协议的执行所开展的活动;

70.还决定定期评估就执行本协议与技术开发和转让有关的事项向技术机制提供的支持的成效和适足性;

71.请附属履行机构结合第2/CP.17号决定附件七第20段提到的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审查,以及本协议第14条提到的全球总结模式,在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开始详细拟订上文第70段所述定期评估的范围和模式,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19年11月)审议并通过;

能力建设

72.决定设立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目的是处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能力建设方面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差距和需要,以及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工作,包括加强《公约》之下能力建设活动的连贯性和协调。

73.还决定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将管理和监督下文第74段所述工作计划;

74.又决定启动2016-2020年工作计划,包括下列活动:

(a)评估如何加强《公约》下设立的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现有机构之间在合作方面的协同增效,并避免重复工作,包括与《公约》下和《公约》以外的机构合作;

(b)查明能力方面的差距和需要,并就如何填补这些差距提出建议;

(c)促进开发和推广实施能力建设的工具和方法;

(d)促进全球、区域、国家和次国家层面的合作;

(e)查明并收集《公约》下设立的机构所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中的良好做法、挑战、经验和教训;

(f)探索发展中国家如何能够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推移,逐步自主建设和保持能力;

(g)确定在国家、区域和次国家层面加强能力的机遇;

(h)促进《公约》下相关进程和倡议之间的对话、协调、合作和连贯性,包括为此就《公约》下设立的机构的能力建设活动和战略交流信息;

(i)就维护和进一步开发基于网络的能力建设门户网站向秘书处提供指导;

75.决定,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每年将聚焦加强能力建设技术交流的某一个领域或主题,以便了解在某一特定领域切实开展建设能力的最新成功故事和挑战;

76.请附属履行机构安排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年度会期会议;

77.还请附属履行机构在对能力建设框架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全面审查中拟定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同时考虑到上文第75、76、77、78段和下文第82、83段,以期作为建议就此事项提出一份决定草案,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并通过;

78.请缔约方在2016年3月9日之前就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成员问题提出意见;

79.请秘书处将上文第78段所述提交材料汇编成一份杂项文件,供附属履行机构第四十四届会议审议;

80.决定,对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投入除其他外将包括,提交的材料、能力建设框架执行情况第三次全面审查的结果、秘书处关于在发展中国家执行能力建设框架的年度综合报告、秘书处关于《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设机构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的汇编和综合报告、关于德班论坛的报告以及能力建设门户网站;

81.请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就其工作编写年度技术进展报告,并向与缔约方会议届会同时举行的附属履行机构届会提供这些报告;

82.还请缔约方会议在第二十五届会议(2019年11月)上审议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进展、延期需求、效力和加强问题,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期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提出建议,涉及按照本协议第11条第5款加强促进能力建设的体制安排;

83.吁请所有缔约方确保在能力建设贡献中适当考虑《公约》第六条以及本协议第12条所反映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方面;

84.请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上探讨加强开展培训、公众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以便加强本协议之下的行动;

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

85.决定设立一个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以便在2020年之前和之后建设体制和技术能力。这一倡议将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要求,支持这些缔约方及时满足本协议第13条界定的加强的透明度要求;

86.还决定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将致力于:

(a)根据国家优先事项,加强负责透明度相关活动的国家机构;

(b)提供相关工具、培训和援助,以满足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条款;

(c)随着时间推移,协助提高透明度;

87.促请并要求全球环境基金作出安排,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设立和实施,将之视作与报告有关的优先需求,包括在全球环境基金第六个充资期和今后的充资周期内通过自愿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以补充全球环境基金下的现有支助;

88.决定在资金机制第七次审评的背景下,评估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执行情况;

89.请全球环境基金作为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从2016年开始在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中包括以上第85段所述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设计、制定和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90.决定,根据本协议第13条第2款,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该条的规定提供灵活性,包括报告范围、频率和详细程度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审评范围方面的灵活性,且审评范围应规定国内审评为可选,同时这种灵活性应反映在以下第92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制定工作中;

91.还决定除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之外的所有缔约方应酌情提交第13条第7、第8、第9和第10款所述信息,频率不低于每两年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自由斟酌提交这一信息;

92.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根据本协议第13条第13款,拟定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并确定首次和后续定期审评及酌情更新这些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年份,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审议,以期转交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

93.还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以上第92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时,除其他外,考虑到:

(a)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善报告情况和透明度提供便利的重要性;

(b)必须向根据本国能力情况需要灵活性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

(c)必须促进透明、精确、完整、一致和可比;

(d)必须避免重复以及对缔约方和秘书处造成不应有的负担;

(e)必须确保缔约方按照《公约》下各自承担的义务,至少保持报告的频率和质量;

(f)必须确保没有双重计算;

(g)必须确保环境完整性;

94.又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制定以上第92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借鉴《公约》下其他现行相关进程的经验并将这些进程纳入考虑;

95.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制定以上第92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时,除其他外,考虑:

(a)可供根据本国能力情况需要灵活性的发展中国家使用的灵活性的类型;

(b)国家自主贡献中所通报的方法与缔约方各自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进展报告方法之间的一致性;

(c)由缔约方报告适应行动和规划的有关信息,包括酌情报告其国家适应计划,以期集体交流信息并分享经验教训;

(d)所提供的支助,同时促进为适应和减缓均提供支助,除其他外,包括采用报告支助情况的通用表格格式,并考虑到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审议的关于财务信息报告方法的问题,并加强发展中国家对收到支助情况的报告,包括支助的使用、影响以及预计结果等情况;

(e)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和《公约》下其他相关机构的两年期评估和其他报告中所载的信息;

(f)关于应对措施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信息;

96.还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以上第92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时,加强根据本协议第9条提供的支助的透明度;

97.又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向缔约方会议今后届会报告以上第92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工作进展情况,且这一工作应不迟于2018年完成;

98.决定应自《巴黎协议》生效之时起适用根据以上第92段制定的模式、程序和指南;

99.还决定这一透明度框架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立足于并最终在最后的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提交之后立即取代第1/CP.16号决定第40至47段和第60至64段及第2/CP.17号决定第12至62段设立的衡量、报告和核实制度;

全球总结

100.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查明本协议第14条所述全球总结的投入来源,并向缔约方会议报告,以便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一项建议,供其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i)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总体影响;

(ii)本协议第7条第10和第11款所述信息通报及本协议第13条第7款所述报告中所载的适应工作、支助、经验和优先事项的现状;

(iii)支助的调集和提供情况;

(b)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最新报告;

(c)附属机构的报告;

101.还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说明如何利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为根据本协议第14条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的全球总结提供信息,并就此事项向《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第二届会议报告;

102.又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制定本协议第14条所述全球总结的模式,并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以期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一项建议,供其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

为执行和遵约提供便利

103.决定本协议第15条第2款所述委员会应由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地域公平分配原则选出的在相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或法律领域具备公认才能的12名成员组成,联合国五个区域集团各派两名成员,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各派一名成员,并兼顾性别平衡的目标;

104.请《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制定模式和程序,促进本协议第15条第2款所述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以期《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完成关于这些模式和程序的工作,以便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这些模式和程序;

最后条款

105.还请秘书处仅出于本协议第21条的目的,在协议通过之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息,并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公约》缔约方在其国家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两年期报告或两年期更新报告中通报的最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百分比;

四、2020年之前的强化行动

106.决心在2020年之前时期确保尽可能作出最大的减缓努力,包括采取以下行动:

(a)促请所有尚未批准和执行《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批准和执行该修正案;

(b)促请所有尚未在《坎昆协议》下作出和执行减缓承诺的缔约方作出并执行承诺;

(c)重申根据第1/CP.19号决定第3和第4段,决心加速充分执行构成根据第1/CP.13号决定达成的议定结果的决定,加大2020年之前时期的力度,以便确保所有缔约方在《公约》下作出尽可能最大的减缓努力;

(d)请尚未提交第一份两年期更新报告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尽快提交报告;

(e)促请所有缔约方及时参与《坎昆协议》下已有的衡量、报告和核实进程,以期展示其在执行减缓承诺方面取得的进展;

107.鼓励缔约方促进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在不双重核算在《京都议定书》下发放的减排单位的前提下做出自愿取消,包括在第二承诺期内有效的核证减排量的自愿取消;

108.促请缔约方买卖双方以透明方式报告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包括用于履行国际承诺的成果和在《京都议定书》下发放的减排单位,以期促进环境完整性和避免重复核算;

109.认识到自愿减缓行动的社会、经济及环境价值,以及在适应、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效益;

110.决心在2016至2020年期间加强第1/CP.19号决定第5(a)段和第1/CP.20号决定第19段界定的关于减缓的现有技术审查进程,考虑最新的科学知识,方法包括:

(a)鼓励缔约方、《公约》各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这一进程,包括酌情与有关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合作,分享其经验和建议,包括来自区域活动的经验和建议,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开展合作,为执行在该进程期间查明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提供便利;

(b)通过与缔约方协商,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专家加入和参与这一进程;

(c)请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根据各自的授权任务:

(i)参加技术专家会议,并加大努力促进和支持缔约方扩大执行在该进程期间查明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

(ii)在技术专家会议期间定期提供有关促进执行此前在该进程期间查明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的最新进展;

(iii)在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联合年度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在此进程下开展的各项活动;

(d)鼓励缔约方有效利用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以便获得援助,在该进程查明的减缓潜力高的领域提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可行的项目建议;

111.鼓励《公约》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参与技术专家会议,并告知与会者他们为推动执行技术审查进程期间查明的政策、做法和行动取得进展作出的贡献;

112.请秘书处开展以上第110段所述进程,并传播其成果,方法包括:

(a)与技术执行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织协商,举办定期技术专家会议,侧重于体现最佳做法并且具有规模可调及复制潜力的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

(b)在以上第112(a)段所述会议之后每年更新一份技术文件,说明促进减缓力度的政策、做法和行动产生的减缓效益及共同效益,以及支持其执行的备选办法,技术文件及时作为对以下第112(c)段所述决策者摘要的投入,相关信息应以便利用户使用的格式在网上提供;

(c)与以下第122段所述倡导者协商,编写一份决策者摘要,说明体现最佳做法并且具有规模可调及复制潜力的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支持其执行的备选办法;以及相关的合作倡议,决策者摘要至少在每届缔约方会议之前两个月发表,作为对以下第121段所述高级别会议的投入;

113.决定以上第110段所述进程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合作下继续进行,持续至2020年;

114.还决定在2017年对以上第110段所述进程进行一次评估,以促进其成效;

115.决心推动发达国家缔约方紧急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加强各缔约方2020年之前行动的力度,在这方面,强烈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提高其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之前每年为减缓和适应提供1,000亿美元共同资金以及大幅提高当前适应融资水平的目标,并进一步提供适当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116.决定在举行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的同时举办一次促进对话,以评估执行第1/CP.19号决定第3和第4段的进展,并查明促进为技术开发和转让及能力建设支助等活动提供资金资源的相关机遇,从而查明以哪些方式促使所有缔约方加大减缓努力的力度,包括查明促进提供和调动支助和扶持型环境的相关机遇;

117.赞赏地承认利马-巴黎行动议程在联合国秘书长于2014年9月23日召集的气候峰会基础上取得的成果;

118.欢迎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努力加强气候行动,并鼓励在非国家行为方气候行动区门户网站平台上登记这类行动;

119.鼓励缔约方与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密切合作,促进加强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努力;

120.还鼓励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更多地参与以上第110段和以下第125段所述进程;

121.商定根据第1/CP.20号决定第21段,在利马-巴黎行动议程的基础上,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在每届缔约方会议召开的同时召集一次高级别会议,旨在:

(a)进一步加强高级别参与执行以上第110段和以下段落所述进程中产生的政策选择和行动,参考以上第112(c)段所述决策者摘要;

(b)提供机会宣布新的或强化的自愿努力、举措和联盟,包括执行从以上第110段和以下第125段所述进程中产生并在以上第112(c)段所述决策者摘要中介绍的政策、做法和行动;

(c)总结有关进展,承认新的或强化的自愿努力、举措和联盟;

(d)为缔约方、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倡议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政要的有效高级别参与提供有意义的定期机会;

122.决定任命两名高级别倡导者,代表缔约方会议主席行事,通过在2016至2020年期间强化高级别参与,为成功落实当前工作及扩大和启动新的努力或强化自愿努
力、倡议和联盟提供便利,包括:

(a)与缔约方会议执行秘书和现任及继任主席合作,以协调以上第121段所述年度高级别会议;

(b)与相关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接触,包括推动利马-巴黎行动议程的自愿举措;

(c)就举办以上第112(a)段和以下第130(a)段所述技术专家会议向秘书处提供指导;

123.还决定以上第122段所述高级别倡导者的任期通常为两年,为确保连续性,其任期相互重叠一整年,例如:

(a)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主席应任命一名倡导者,任期一年,从任命之日起,到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最后一天为止;

(b)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主席应任命一名倡导者,任期两年,从任命之日起,到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三届会议(2017年11月)最后一天为止;

(c)以此类推,其后每位缔约方会议主席应任命一名倡导者,任期两年,接替此前任命的任期已结束的倡导者;

124.请所有有关缔约方和相关组织为以上第122段所述倡导者的工作提供支持;

125.决定在2016至2020年期间启动一项有关适应的技术审查进程;

126.还决定以上第125段所述关于适应的技术审查进程将努力查明加强抗御力、降低脆弱性和增加对适应行动的了解和执行的实际机遇;

127.又决定以上第125段所述技术审查进程应由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共同组织,由适应委员会执行;

128.决定通过以下行动开展以上第125段所述进程:

(a)推动良好做法、经验和教训的共享;

(b)查明可大幅加强执行适应行动的行动,包括可促进经济多样化以及带来减缓共同效益的行动;

(c)促进适应方面的合作行动;

(d)在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背景下查明加强扶持型环境和增强为适应提供支助的机会;

129.还决定以上第125段所述关于适应的技术审查进程将考虑以上第110段所述关于减缓的技术审查进程的程序、模式、产出、成果和经验教训;

130.请秘书处通过以下方式为以上第125段所述技术审查进程提供支助:

(a)以具体政策、战略和行动为重点定期举行技术专家会议;

(b)基于以上第130(a)段所述会议,每年编写一份关于强化适应行动的机会以及为其执行提供支助的备选办法的技术文件,作为向以上第112(c)段所述决策者摘要的投入及时提交,应以便利用户使用的格式在网上提供这类信息;

131.决定适应委员会在开展以上第125段所述进程时要让《公约》下的适应相关工作方案、机构和体制现有的安排介入,并探讨兼顾这些安排、与之建立协同增效和依托这些安排的途径,以确保连贯性和实现最大价值;

132.还决定在进行以上第120段所述评估的同时,对以上第125段所述进程进行一次评估,以促进其成效;

133.请缔约方和观察员组织在2016年2月3日之前提交资料,说明以上第126段所述机遇;

五、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

134.欢迎所有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努力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

135.请以上第134段所述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加大努力和支助行动,以减少排放和/或建设抗御力,降低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脆弱性,并通过以上第118段所述非国家行为方气候行动区门户网站平台展示这些努力;

136.认识到需要加强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与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技术、做法和努力,并设立一个平台,用于以全面和综合方式交流和分享有关减缓和适应的经验和最佳做法;

137.还认识到为减排活动提供激励,包括国内政策和碳定价等工具的重要作用;

六、行政和预算事务

138.注意到秘书处执行本决定所述活动所涉经费估算,请秘书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执行本决定中提出的行动;

139.强调迫切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源,用于执行包括本决定所述行动在内的相关行动,以及用于执行以上第9段所述工作方案;

140.促请缔约方为及时执行本决定提供自愿捐款。

附件

巴黎协议

本协议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方,

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第1/CP.17号决定建立的德班加强行动平台,

推行《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

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

还认识到按《公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特别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在筹资和技术转让行动方面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认识到缔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有着内在的关系,

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具体脆弱性,

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正过渡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缔约方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的义务、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间公平,

认识到必须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大地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的某些概念的重要性,

申明必须就本协议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和合作,认识到在本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让各级参与的重要性,

并认识到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者参与处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对处理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议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都应适用。此外:

1.“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3.“缔约方”指本协议的缔约方。

第二条

1.本协议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执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

(a)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抗御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

(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2.本协议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反映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

第三条

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议。

第四条

1.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并旨在从此后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少,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2.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持有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

3.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4.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

5.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

6.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7.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共同收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

8.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

9.各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参照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的结果,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

10.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

11.缔约方可根据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

12.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持有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13.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和清除时,缔约方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根据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避免双重核算。

14.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13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

15.缔约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

16.缔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议,根据本条第2款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议的条款通知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议的条款。

17.在上文第16段提及的这种协议的各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议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

18.如果缔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议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成员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16款通报的协议为它规定的排放量承担责任。

19.所有缔约方应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根据不同国情,考虑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第五条

1.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第四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

2.鼓励缔约方采取行动,包括通过基于成果的支付,执行和支持《公约》下已经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而议定的有关指导和决定所述的现有框架,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种方法相关的非碳收益的重要性。

第六条

1.缔约方认识到,有些缔约方可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

2.缔约方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方法,并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就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和透明,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运用稳健的核算,以主要依作为《巴黎协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确保避免双重核算。

3.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本协议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得到参加的缔约方的允许的。

4.兹在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授权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

(a)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b)奖励和便利缔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

(c)促进东道缔约方减少排放量,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缔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

(d)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

5.从本条第4款所述的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缔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应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缔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

6.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下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援助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7.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

8.缔约方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必须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向缔约方提供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以协助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包括酌情通过,除其他外,减缓、适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这些方法应旨在:

(a)提高减缓和适应力度;

(b)加强公私参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

(c)创造各种手段和有关体制安排之间协调的机会。

9.兹确定一个本条第8款提及的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的框架,以推广非市场方法。

第七条

1.缔约方兹确立关于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加强抗御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在第二条所述气温目标方面采取适当的适应对策。

2.缔约方认识到,适应是所有各方面临的,具有地方、次国家、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全球挑战,它是为保护人民、生计和生态系统而采取的气候变化长期全球应对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并对此作出贡献,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迫在眉睫的需要。

3.应根据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承认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努力。

4.缔约方认识到,当前的适应需要很大,提高减缓水平能减少额外适应努力的需要,增大适应需要可能会增加适应成本。

5.缔约方承认,适应行动应当遵循一种国家驱动、注重性别问题、参与型和充分透明的方法,同时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并应当基于和遵循现有的最佳科学,酌情包括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系统,以期将适应酌情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以及行动中。

6.缔约方认识到必须支持适应努力并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特别是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7.缔约方应当加强它们在增强适应行动方面的合作,同时考虑到《坎昆适应框架》,包括在下列方面:

(a)交流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酌情包括与适应行动方面的科学、规划、政策和执行等相关的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

(b)加强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的体制安排,以支持相关信息和知识的综合,并为缔约方提供技术支助和指导;

(c)加强关于气候的科学知识,包括对研究、气候系统观测和预警系统,以便为气候事务提供参考,并支持决策;

(d)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确定有效的适应做法、适应需要、优先事项、为适应行动和努力提供和得到的支助、挑战和差距,其方式应符合鼓励良好做法;

(e)提高适应行动的有效性和持久性。

8.鼓励联合国专门组织和机构支持缔约方努力执行本条第7款所述的行动,同时考虑到本条第5款的规定。

9.各缔约方应酌情开展适应规划进程并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制订或加强相关的计划、政策和/或贡献,其中可包括:

(a)落实适应行动、任务和/或努力;

(b)关于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的进程;

(c)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以拟订国家制定的优先行动,同时考虑到处于脆弱地位的人民、地方和生态系统;

(d)监测和评价适应计划、政策、方案和行动并从中学习;

(e)建设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抗御力,包括通过经济多样化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10.各缔约方应当斟情定期提交和更新一项适应信息通报,其中可包括其优先事项、执行和支助需要、计划和行动,同时不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造成额外负担。

11.本条第10款所述适应信息通报应斟情定期提交和更新,纳入或结合其他信息通报或文件提交,其中包括国家适应计划、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一项国家自主贡献和/或一项国家信息通报。

12.本条第10款所述的适应信息通报应记录在一个由秘书处持有的公共登记册上。

13.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条第7款、第9款、第10款和第11款时应得到持续和加强的国际支持。

14.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除其他外应:

(a)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努力;

(b)加强开展适应行动,同时考虑本条第10款所述的适应信息通报;

(c)审评适应的适足性和有效性以及对适应提供的支助情况;

(d)审评在实现本条第1款所述的全球适应目标方面所取得的总体进展。

第八条

1.缔约方认识到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包括极端气候事件和缓发事件)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于减少损失和损害的作用。

2.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应受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领导和指导,并由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予以加强。

3.缔约方应在合作和提供便利的基础上,包括酌情通过华沙国际机制,在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涉损失和损害方面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

4.据此,为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而开展合作和提供便利的领域包括以下方面:

(a)预警系统;

(b)应急准备;

(c)缓发事件;

(d)可能涉及不可逆转和永久性损失和损害的事件;

(e)综合性风险评估和管理;

(f)风险保险设施,气候风险分担安排和其他保险方案;

(g)非经济损失;

(h)社区的抗御力、生计和生态系统;

5.华沙国际机制应与本协定下现有机构和专家小组以及本协定以外的有关组织和专家机构协作。

第九条

1.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资源,以便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

2.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

3.作为全球努力的一部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带头,从各种大量来源、手段及渠道调动气候资金,同时注意到公共基金通过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支持国家驱动战略而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对气候资金的这一调动应当逐步超过先前的努力。

4.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资源,应旨在实现适应与减缓之间的平衡,同时考虑国家驱动战略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尤其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和受到严重的能力限制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同时也考虑为适应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的资源的需要。

5.发达国家缔约方应适当根据情况,每两年对与本条第1款和第3款相关的指示性定量定质信息进行通报,包括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公共财政资源方面可获得的预测水平。鼓励其他提供资源的缔约方也自愿每两年通报一次这种信息。

6.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应考虑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或本协议的机构提供的气候资金方面的有关信息。

7.根据第十三条第13款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按照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就通过公共干预措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和调动支助的情况每两年提供透明一致的信息。鼓励其他缔约方也这样做。

8.《公约》的资金机制,包括其经营实体,应作为本协议的资金机制。

9.为本协议服务的机构,包括《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应旨在通过精简审批程序和进一步准备支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来确保它们在国家气候战略和计划方面有效地获得资金资源。

第十条

1.缔约方共有一个长期愿景,即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注意到技术对于执行本协议下的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重要性,并认识到现有的技术部署和推广工作,缔约方应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行动。

3.《公约》下设立的技术机制应为本协议服务。

4.兹建立一个技术框架,为技术机制在促进和便利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强化行动方面的工作提供总体指导,以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的长期愿景,支持本协议的执行。

5.加快、鼓励和扶持创新,对有效、长期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应对这种努力酌情提供支助,包括由《公约》技术机制和《公约》资金机制通过资金手段,以便采取协作性方法开展研究和开发,以及便利获得技术,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便利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

6.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包括提供资金支助,以执行本条,包括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行动,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第十四条提及的全球总结应考虑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提供支助方面的现有信息。

第十一条

1.本协议下的能力建设应当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能力最弱的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国家,如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便采取有效的气候变化行动,其中主要包括执行适应和减缓行动,便利技术开发、推广和部署、获得气候资金、教育、培训和公共宣传的有关方面,以及透明、及时和准确的信息通报。

2.能力建设,尤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能力建设,应当由国家驱动,依据并向应国家需要,并促进缔约方的本国自主,包括在国家、次国家和地方层面。能力建设应当以获得的经验教训为指导,包括从《公约》下能力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并应当是一个参与型、贯穿各领域和注重性别问题的有效和迭加的进程。

3.所有缔约方应当合作,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协议的能力。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力建设的支助。

4.所有缔约方,凡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协议的能力,包括采取区域、双边和多边方式的,均应当定期就能力建设行动或措施。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定期通报为执行本协议而落实能力建设计划、政策、行动或措施的进展情况。

5.应通过适当的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为服务于本协议所建立的有关体制安排,加强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对本协议的执行。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并就能力建设的初始体制安排通过一项决定。

第十二条

缔约方应酌情合作采取措施,加强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取信息,同时认识到这些步骤对于加强本协议下的行动的重要性。

第十三条

1.为建立互信并促进有效执行,兹设立一个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并内置一个灵活机制,以考虑进缔约方能力的不同,并以集体经验为基础。

2.透明度框架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利于由于其能力而需要这种灵活性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条规定。本条第13款所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反映这种灵活性。

3.透明度框架应依托和加强在《公约》下设立的透明度安排,同时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以促进性、非侵入性、非处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实施,并避免对缔约方造成不当负担。

4.《公约》下的透明度安排,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审评以及国际协商和分析,应成为制定本条第13款下的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加以借鉴的经验的一部分。

5.行动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按照《公约》第二条所列目标,明确了解气候变化行动,包括明确和追踪缔约方在第四条下实现各自国家自主贡献方面所取得进展;以及缔约方在第七条之下的适应行动,包括良好做法、优先事项、需要和差距,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全球总结提供参考。

6.支助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明确各相关缔约方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的气候变化行动方面提供和收到的支助,并尽可能反映所提供的累计资金支助的全面概况,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全球总结提供参考。

7.各缔约方应定期提供以下信息:

(a)利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并由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商定的良好做法而编写的一份温室气体的人为源排放量和汇清除量的国家清单报告;

(b)跟踪在根据第四条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信息;

8.各缔约方还应酌情提供与第七条下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相关的信息。

9.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支助的其他缔约方应当就根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的情况提供信息。

10.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就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需要和接受的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情况提供信息。

11.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对各缔约方根据本条第7款和第9款提交的信息进行技术专家审评。对于那些由于能力问题而对此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这一进程应包括查明能力建设需要援助。此外,各缔约方应参与第九条下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的情况。

12.本款下的技术专家审评应包括适当审议缔约方提供的支助,以及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情况。审评也应查明缔约方需改进的领域,并包括审评这种信息是否与本条第13款提及的模式、程序和指南相一致,同时考虑在本条第2款下给予缔约方的灵活性。审评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国情。

13.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根据《公约》下透明度相关安排取得的经验,详细拟定本条的规定,酌情为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通过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

14.应为发展中国家执行本条提供支助。

15.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建立透明度相关能力提供持续支助。

第十四条

1.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总结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议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称为全球总结)。评估工作应以全面和促进性的方式开展,同时考虑减缓、适应问题以及执行和支助的方式问题,并顾及公平和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

2.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除非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3.全球总结的结果应为缔约方提供参考,以国家自主的方式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加强它们的行动和支助,以及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合作。

第十五条

1.兹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执行和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机制应由一个委员会组成,应以专家为主,并且是促进性的,行使职能时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委员会应特别关心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情况。

3.该委员会应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和程序下运作,每年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第十六条

1.《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

2.非本协议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时,在本协议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协议缔约方者做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议缔约方从本协议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应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协议有效执行所必要的决定。作为本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协议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设立为履行本协议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b)行使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职能。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协议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协议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除非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将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协议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
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本条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协议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协议。秘书处还应行使本协议和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所赋予它的职能。

第十八条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分别作为本协议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这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议。本协议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协议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协议附属机构时,本协议下的决定只应由本协议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协议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当时非为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议缔约方从本协议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九条

1.除本协议提到的附属机构和体制安排外,根据《公约》或在《公约》下设立的附属机构或其他体制安排按照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应为本协议服务。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明确规定此种附属机构或安排所要行使的职能。

2.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为这些附属机构和体制安排提供进一步指导。

第二十条

1.本协议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议应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本协议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协议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协议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协议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事项方面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再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一条

1.本协议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2.为本条第1款的有限目的“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指在《公约》缔约方通过本协定之日或之前最新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协议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协议应自该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其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二条

《公约》第十五条关于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1.关于《公约》第十六条关于《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议。

2.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及本协议,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他说明性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约》关于争端的解决的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1.除本条第2款所规定外,每个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协议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协议的保存人。

第二十七条

对本协议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八条

1.自本协议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协议。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订于巴黎。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协定书上的签字,以昭信守。

附件:

巴黎协定中文版全文

巴黎协定英文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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