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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21-06-09 15:04:16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网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精准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指导生产生活,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2020年)》《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丰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大气办《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省大气办《关于做好2020年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94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丰润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工作。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唐山市丰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

各乡镇、街道和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区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工业企业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提前控制。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处置”。

绩效分级,差别管控。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坚决避免“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争A创B促引领行动,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相关副区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大气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督查组、专项督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三个专项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①统一组织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区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工作。

②向市大气办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对超出本区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视情向上级请求支援。

③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启动和解除预警信息要求,及时下达启动或解除指令,预警期间组织指挥开展应急管控工作。

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信息发布、上报;向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

②适时修订《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并发布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

③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指挥。

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⑤组织发布预警通告、解除预警通告。

3.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职责。

综合督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意见。由区委督查室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区大气办主任任组长。

专项督查组。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督导检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

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由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委网信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4、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三、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预警信息发布。

收到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立即呈报区指挥部,由指挥部下达预警通知,必要时由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新闻宣传组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提示性事项。

(二)预警信息解除。

收到市重污染天气解除预警通知后,立即呈报区指挥部,由指挥部下达解除预警通知。

四、应急响应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黄色预警期间。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暂停室外课程及活动。

(2)橙色预警期间。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红色预警期间。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教育主管部门可通知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黄色预警期间。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2)橙色预警期间。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红色预警期间。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二)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扬尘源管控措施等。

1.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精准管控实施方案(由区大气办适时组织修正),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精准管控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细化和完善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做到可操作、可核实、可追溯。

①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绩效评级工作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工作,绩效分级范围、指标、减排措施、核查办法等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要求实时调整,绩效分级原则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目标,按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分类施策、加严管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原则上,重点行业减排比例不低于50%。水泥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

②一般行业工业企业。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一般行业,根据实际,以及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可统筹采取轮停或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整个行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减排不低于30%,橙色预警期间减排不低于50%,红色预警期间涉气生产工序停产。以生产线计。

③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指挥部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鼓励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地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所有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现场检查发现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立即停产。

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份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

2.移动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中优先管控高排放车辆,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重点行业应急减排运输方案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八个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其他车辆采取如下措施:

(1)黄色预警期间。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区范围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的“非保障类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2)橙色预警期间。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城区范围内,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落实常态化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措施,与北京同步。

当紧急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常态化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限行措施持续不变)。

(3)红色预警期间。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城区范围内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的“非保障类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每日7时至20时,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5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4)移动源管控说明。

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中的城区范围,是指由丰津公路(北外环)—112国道(西外环段)—南外环—厂前路—林荫路合围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路段。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医疗废物运输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本人或配偶的小型汽车。

3.扬尘源管控措施。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露天作业;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增加城区主要干道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正面清单制度。

严格审核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将通过区、市、省三级审核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印刷企业等项目和企业,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措施(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引领性企业、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印刷企业等。

对此类企业要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帮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限期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对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订单任务生产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订单任务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2)重点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应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唐山市确定的本地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要开展走访帮扶,全面排查,严格治理标准,组织达标评估验收。按照正面清单要求,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苫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场地路面硬化100%(其他地面绿化或苫盖)、拆迁湿法作业100%、渣土密闭运输100%)、实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3)保障类企业。包括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可纳入保障类,但需严格控制数量。此类企业要实施“以量定产”、“以需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绩效等级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依法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危化品车辆除外)。城管、交警等部门,要对保障类车辆提供便利通行措施,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其他运输车辆为“非保障类车辆”。

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重点工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和差异化应急减排具体措施,详见附件8《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方案》。

五、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

特殊时段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包括昼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和夜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

(一)昼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

1.错峰生产。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和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每日5时至19时停产,其余时段在达标排放前提下允许生产(采用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化工、制药、农药等连续性生产企业及工序除外)。指导全区化工制药、农药等连续性生产行业企业错时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5-9月期间不安排开停车、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作业。

2.错时作业。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错开白天高温光照时段;对工业涂装、汽修喷涂、包装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开展错时生产,5时至19时禁止生产;城区建成区内加油站6时-20时禁止卸油作业。

3.错时加油。制定18时至次日6时加油优惠政策,引导车主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二)夜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精准管控措施。

严控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独立轧钢、独立石灰、砖瓦等行业企业,以及燃气锅炉、渣土车夜间生产、运输,减少夜间氮氧化物排放。(见附件9)

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审批、发布、督导检查及问题交办程序按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执行。臭氧减排精准管控措施与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六、各成员单位和涉气企业工作要求

(一)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市、区两级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平台和网格化环境精准监测平台,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发挥平台空气质量监控作用,即时确定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和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努力提高现场督导人员检查效率。通过空气质量监控,指挥部对污染物聚积严重的个别区域或个别企业下达差异化指令,可提高或降低个别区域或个别企业的响应级别,切实达到削峰降速的目的。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每日9时前,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大气办。

(三)区直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或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巡回检查。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是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含应急减排清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等),督导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热源替代工作。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发动到位、行动迅速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实行领导包片、驻厂监督、24小时巡回检查,实现应急响应的无缝隙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各类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污染环境行为。

负责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只制定公示牌。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督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轮流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上。

(五)排污单位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专章,明确细化停限产和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减排清单内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见附件10),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组成、职责、工作机制如下:

(一)综合督查组。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经开区及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按照督政和督企相结合的方式,既督查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又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经开区交办并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媒体曝光。

(二)专项督查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成立若干专项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乡镇、街道、经开区督促整改。

(三)督查工作机制。

1、自主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督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并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避免临时拼凑。各专项督查组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为令,立即开展督查工作。

2、交办上报。各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经开区和相关部门交办并跟踪盯办,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要确保整改到位;各督查组要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每天报指挥部办公室。

3、综合汇总。指挥部办公室要汇总全区监督检查情况,报指挥部,向全区进行通报;对各督查组检查上报问题实行台帐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

4、曝光问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区纪委监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八、信息公开

本预案依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A级、B级、引领性企业,以及纳入正面清单企业、保障类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等名单在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污染环境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九、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本级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停限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内容的完整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对效果,形成评估结果,4月20日前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于每年5月20日前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20日前函告市大气办。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发布,并报省大气办备案。

十、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指挥部确保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新闻宣传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城市公交实行免费乘车、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四)能力保障。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开展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核查技术培训,提升驻厂监督员及相关部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现场核查技能。

(五)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应急响应以及社会动员、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机制。

(六)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要确保生产安全,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限产、停产企业安全监管,对安全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检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对厂区及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辨识情况,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七)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按照专项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十一、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确保规范有序进行应急培训。

(二)预案演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三)预案修订。《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市工作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修订:①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②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③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预案备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一场一策”要经区政府指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其中钢铁、水泥等重点企业修订的“一厂一策”由行业专家评审,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他企业(项目)“一厂(场)一策”修订完成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十二、附则

本预案中提到的涉气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18日印发的《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丰润政办函〔2019〕83号)同步废止。因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需经生态环境部审核,待新版清单正式发布后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同步废止。

本预案由唐山市丰润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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