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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08 13:46:00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美好愿景,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经相关部门确认,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其中厦门市获财政部第八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6000万元,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市级财政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技术标准编制、节能改造方案评审、竣工后节能量现场测评、审核检查和宣传等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示范项目审查确认,组织示范项目方案评审及验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初步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推进示范项目实施。

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节能改造效果和改造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的核定工作,经相关部门公开择优选聘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20%。

公共机构类建筑节能改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节能改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万平方米。

社会投资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市建设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节能改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万平方米。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

(二) 项目应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不小于20%。

(三) 改造模式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实施。

(四)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多家单位共同实施、业主委托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五) 示范项目应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并将能耗数据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六) 示范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七) 示范项目应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年内完成改造。

(八) 自本办法实施后签订合同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使用权人并会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第八条 我市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示范项目。对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申报示范项目给予支持鼓励。

第九条 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按(一)-(四)的流程申报;社会投资类示范项目按(二)-(四)的流程申报。

(一)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在申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本单位综合节能改造项目申请书,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确认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确定节能服务机构。

(二)实施节能改造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编制《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签订节能改造合同。

(三)示范项目受理单位为市建设局,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

2.《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3.《节能改造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PPP项目合同模板参考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四)受理单位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节能量预评估报告。

第十条 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监督管理。

项目验收合格且经正常运行后,在满足测试条件的情况下市建设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示范项目的改造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等进行最终现场测评,并出具核查意见。

市建设局对改造项目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示范项目,给予颁发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标牌。

第十一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示范项目,能耗基准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基本原则,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正常运行时间3年以上的,能耗基准按改造前3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如近3年内能耗逐年递增或递减时,能耗基准按改造前1年的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正常运行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能耗基准按改造前1年的能源消耗量确定。

(三)其他情况下,以及改造相关单位对上述两款能耗基准确定方法有异议时,能耗基准由实施项目的业主单位组织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核准能耗基数。

(四)核定能耗基准,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并在合同中约定能耗基准量调整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用能设备增减、人员增减、供冷面积的变化、设备容量的变化、工作时间、气候因素等)。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少于20%的,按40元/㎡进行补助。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补助对象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的投资主体。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有一次性申请发放与分两次申请发放两种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项目,可一次性申请发放财政补助。办理流程如下:示范项目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最终现场测评合格后,申报单位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终评估报告》等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

(二)同时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和第八条支持鼓励条件的项目,可分两次申请发放财政补助。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次为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预评估报告》等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第一笔50%补助资金;第二次为示范项目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最终现场测评合格后,申报单位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终评估报告》等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收到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建设局的审核同意意见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测评不达标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不达标通知半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节能率仍低于20%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须在1个月内退还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选择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并通过招投标进行公开招标。节能量审核费用由基本审核费用和附加审核费用组成,其中单个项目基本审核费用1万元,附加审核费用按1元/m2计算(按补助建筑面积计算),单个项目总审核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终费用以中标结果为准。

第四章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公共机构应积极参与节能改造行动,节能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业主能源节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审核确认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制订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招投标流程。原则上,项目评标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服务企业。

公共机构应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中标的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改造。

(一)合同中应当明确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和节能服务单位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投资额度、施工工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能耗基准确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收益的认定及验证复核办法、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修保养等内容。

(二)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合同中应对节能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节能服务机构未尽义务的情况,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实现分项计量。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机构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从经认定的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约定收回节能项目改造费用。合同期届满时,节能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节能服务机构仍有义务对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提供帮助。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期内,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改造前的能耗基准核定年度能耗支出预算。节能改造节省的能耗费用按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归项目业主单位留存的节能效益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用于节能工作相关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对示范项目及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四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

(一)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

(四)改造后经测评最终节能率未达到20%的。

(五)自完成申报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改造目标的。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必须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分解

2: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

3: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5: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6: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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