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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3-08 10:13:00  来源:厦门市经信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厦经信能源[2016]65号

各有关单位:
节能监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有效措施。为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和《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强化节能工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度我局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
(四)《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
(六)《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总局令〔2004〕17号)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
(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21号)
(九)《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十)《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十一)《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府〔2008〕292号)
(十二)《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府办〔2010〕56号)
(十三)《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8号)
(十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厦府办[2014]17号)
(十五)《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十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2012年第14号)
(十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工信部2014年第16号)
(十八)《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十九)《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2009)
二、节能监察内容
(一)工业企业节能监察(监测)

工业企业节能监察(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节能教育培训,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2.2015年度综合能耗情况及主要耗能设备装备情况;
3.2015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2016年节能技改计划;
4.新增或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情况;
5.节能目标分解情况及2015年度及"十二五"节能量指标完成情况;
6.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测:工业锅炉、热力输送系统、企业供配电系统、三相异步电动机、公用电网谐波。
(二)服务业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监察范围包括宾馆、酒店、商业中心、银行、学校、医院公共服务单位。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2.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5.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6.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7.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三)公共机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1)公共机构监察范围包括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2.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5.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6.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7.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的对象是近年来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情况;
2.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3.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情况;
4.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情况。
(四)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检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厦府办[2014]17号)精神,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2016年重点检查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个区10蒸吨(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确保完成全市整治目标任务。
(五)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检查
根据国家关于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度的规定,加强对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温度的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政府办公楼、金融机构、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大型超市公共建筑。
(六)能效标识检查 检查范围为国家已发布的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28类产品,检查对象为电器卖场、各大超市电器专柜、电子城和灯具市场,检查内容包括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张贴了能效标识、标识粘贴是否规范。
三、节能监察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对工业企业节能监察(监测)单位数量50家,监察时间安排在4月至11月(详见附件1)。
(二)对服务业用能单位及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单位数量25家,监察时间安排在4月至11月(详见附件2)。
(三)对公共机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的项目数量共26家,监察时间安排在4月至10月(详见附件3、4)。
(四)对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检查单位数量共17家(详见附件5)
(五)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检查单位数量约20家,检查时间安排在7、8、9三个月(随机抽查)。
(六)对能效标识检查单位数量约20家,检查时间安排在11月和12月(随机抽查)。
四、要求

(一)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被监察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负责人要亲自参加配合监察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二)节能监察是政府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开展节能监察活动时必须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节能规范、技术标准,保证监察的公正性,圆满完成今年的节能监察计划。
(三)节能监察结束后由节能监察机构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节能监察建议书》,客观反映各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情况及能源利用状况,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行政处罚。
五、节能监察机构
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受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监督。
附件:
1.2016年度50家工业企业节能监察(监测)单位名单及实施监察日期
2.2016年度25家服务业用能单位专项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日期
3.2016年度8家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日期
4.2016年度18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名单及实施日期
5.2016年度17家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检查单位名单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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