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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去产能进入实操阶段

时间:2016-01-29 03:16:31  来源:

钢铁行业去产能进入实操阶段

2016年1月22日,国务院再次召开会议,确定了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标志着“行业去产能”进入实操阶段。对于钢铁行业而言:

首先,中央首次明确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未来三年去产能进度或有望提速。去产能政策仍以“淘汰落后产能”和“严控新增产能”为主要抓手。淘汰落后产能方面,中央首次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即“在近几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000多万吨的基础上,再压减粗钢产能1~1.5亿吨”;严控新增产能方面,“严格督察落实国家2013年有关停止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的决定”。从目标制定层面看,2013~2015年,工信部淘汰钢铁产能目标为8,500万吨(其中炼铁淘汰目标为3,400万吨,粗钢淘汰目标为5,100万吨),实际完成约9,900万吨(参见附件),超额完成淘汰目标。目前,结合供需格局恶化,在推进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未来三年1~1.5亿吨”1的粗钢淘汰目标体现“加大力度”去产能的的政策导向。若按淘汰上限测算,则全国粗钢产能将由目前的约11.6亿吨减至10.1亿吨。从目标分解看,目前河北、山东、山西、宁夏、辽宁等省份公布了去产能计划,其中河北提出“到2020年末,钢铁产能将控制在2亿吨左右(目前粗钢产能约2.8亿吨),其中2016年压减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产能800万吨”。整体而言,中央的政策导向较为明确,但在此过程中,需关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配套政策落地情况可能对去产能进程造成的不确定性,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观察。

第二,中央首次开征专项资金,明确奖补机制,资金缺口有待其他财政资金弥补。对于去产能的核心配套政策—“资金支持”,会议明确建立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方面,依据1月22日财政部发文《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为全国范围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依据2015年各省发电量数据及征收标准,中债资信测算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合计可得约460亿元。与克强总理山西之行提出的“中央财政每年出资1,000亿元用于煤炭和钢铁行业去产能(主要用于人员安置)”的目标相比,仍有500多亿元的较大缺口,有待中央层面其他方面财政资金弥补。奖补机制方面,与以往的普惠性政策不同,会议明确提出以“奖补”形式发放,将对在人员分流安置“做得好”的地方进行奖补,意在引导地方政府及企业发挥主动性,去产能的同时亦要重点做好安置工作。

第三,会议特别强调“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地方配套资金有待落实,且需关注钢企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经营、管理风险。会议鼓励企业作为去产能主体,发挥主动性做好职工安置,并从安置、就业、救助三个层面作出全面部署。安置资金来源方面,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地方政府仍是在资金筹措的重要主体。若中央资金每年按计划提供300亿元2,假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1来计算,则地方政府每年因钢铁行业职工安置需提供300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出压力较大,有待落实。安置资金测算方面,依据公开资料,目前全国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职工约180万,加上关联就业人员,总数达500多万人。考虑去产能以及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的的裁员,若假设裁员20%,则钢铁行业需裁员约100万人,以人均安置费用15万测算,则总共需安置费用1,500亿元,若依据上述测算,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能够落实500~600亿元,则需要3年左右时间,但需关注资金落实情况。此外,需持续关注近几年钢铁企业裁员方案、补偿方案、获得外部支持的力度,以及可能引致的经营、管理风险。

最后,行业债务处置仍有待进一步政策指导。截至2015年末,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规模以上黑色金属冶炼行业总负债约4万亿3,全部债务约2.8万亿,数额庞大。债务因涉及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担保、联保和互保等,情况错综复杂,如处理不当易引发金融风险。此次会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但未明确政策细节,未来仍有待进一步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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