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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印发钢铁行业去产能意见

时间:2017-01-20 13:57: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印发钢铁行业去产能意见

省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进一步化解全省(江苏,下同)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更加注重分类有序、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既依法依规推动过剩产能顺利退出,又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积极稳妥推动当前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同时,着眼于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向中高端迈进,并尽快建立起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推动钢铁行业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开始,用2年时间压减钢铁(粗钢)产能1170万吨。到“十三五”末,全省钢铁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僵尸企业”基本退出,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在确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基本退出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到2025年,大幅减少我省钢铁企业数量,产业结构更趋合理,打造一批产品优势和自主发展能力全国一流的专业化钢铁龙头企业集团。

三、主要举措

(一)严控新增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受理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取水、用电、住建许可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在产能集中、钢铁企业多的地区,在尊重企业意愿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积极探索采用经济手段退出钢铁产能的思路和途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电力公司)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专项行动,全部关停并拆除相应落后的高炉、转炉、电炉等装备。以更加严格的工艺装备、环保、安全、质量、能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职业卫生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深入开展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按有关规定整治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在时限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立覆盖所有钢铁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强钢铁产品质量监管,开展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检查,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地条钢”监管打击力度,冒头一家、整治一家、关闭一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排查省内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科技社团的联动作用,建立动态信息报送、行业分析和专家技术支持系统。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及时拆除退出产能装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履行程序后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产能完成退出的企业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相关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拆除前后需拍照(或留影像资料)取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确立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结合江苏实际,确立高于国家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拟支持和引导钢铁企业逐步退出5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5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退出烧结工序能耗>53kgce/t,高炉工序能耗>415kgce/t,转炉工序能耗>-15kgce/t,电炉钢冶炼电耗的工艺装备,退出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4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19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29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47毫克/立方米的工艺装备。钢铁企业须全面应用干熄焦、高炉煤气干式除尘、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再生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该标准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七)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通过兼并重组、资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钢铁行业“僵尸企业”的大部分退出。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家钢铁行业重大战略重组,同时抓紧研究、谋划和启动全省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思路与方案,推进城市钢厂减量化搬迁、人口密集区钢厂向沿海转移,有条件的企业要优先推进实施。

2019-2020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支持与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国际化减量兼并重组,进一步实施城市钢厂减量化搬迁、人口密集区钢厂向沿海转移等重点举措,做好在产品、资源、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整合,发挥好兼并重组的协同和示范效应。实现“僵尸企业”的应退尽退,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型以上钢铁企业集团初具规模。

2021-2025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初步构建起钢铁产能市场化调节机制,基本形成大企业集团主导、区域布局合理、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经济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发展格局,实现我省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跨越。

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要综合考虑原料、能源、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因素,大型钢铁企业要立足临江沿海布局,要坚持与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原则上必须实行减量化重组。重要环境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大城市市区等区域内现有钢铁企业要立足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或搬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八)积极引导产能有序转移。引导苏南等环境敏感区域或人口密集区域的钢铁产能在主动减量和技术升级的基础上,向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转移。深入贯彻实施我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的实施方案,利用省支持建设柬埔寨西港特区、埃塞东方工业园等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和投资信息发布平台、产能合作项目库契机,推进省优质富余钢铁产能加强国际合作,加快推动钢铁企业“走出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大力推动技术升级。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其依托主业,重点打造有较强协同效应、市场前景广阔的节能环保、智能制造和“互联网+”等产业,加快实现由传统钢铁企业向现代服务制造业的转变。推进高端制造,引导与支持钢铁企业进一步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聚焦国防军工、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新能源汽车、核电、高端建筑等热点领域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争填补国内空白,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名优企业和产品品牌。进一步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推进公路钢结构桥梁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稳定重点用钢行业消费,促进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合作,推进钢材在汽车、机械装备、电力、船舶等领域扩大应用和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保障支持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在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本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妥善安置分流职工。认真落实和完善职工安置政策,指导企业编制好职工安置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确保做到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紧盯劳动关系处置、失业规模上升等风险点,加强统计监测、分析研判和信息通报,有针对性地制定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去产能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与国家下发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配套使用,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并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对钢铁行业退出实施专项奖励,省财政对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通过国家和省验收考核的企业,予以奖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落实税收政策。继续落实好钢铁制品出口退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切实落实好钢铁企业重组、破产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出让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3.完善金融政策。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对有市场前景或有兼并重组价值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钢铁项目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项目按规定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坚决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盘活土地资源。统筹研究、制定兼并重组、转产转型和产能退出等置换土地的支持政策,在确保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盘活土地资源。(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完善价格政策。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继续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并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6.鼓励兼并重组。抓紧研究细化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营造有利于兼并重组的市场与政策环境。适时研究、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启动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四)加强监督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监管不力、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予以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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