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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7-02 14:35:00  来源: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穗府〔2015〕13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点击此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

附件: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0日

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以经济鼓励措施促进高污染锅炉的(简称“高污染锅炉”)淘汰、改燃清洁能源或治理,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高污染锅炉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珠三角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工作的通知》(粤环〔2014〕75号)、市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要求完成淘汰、改造或治理的高污染锅炉。资金奖励申请原则上应在完成整治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对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整治的高污染锅炉,可于2015年10月31日前补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

第三条广州市高污染锅炉整治奖励资金按不同整治方式设定标准如下:

(一)在2014年底前、2015年1月至6月、2015年7月至12月完成淘汰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的高污染锅炉,分别按每蒸吨6万元、5万元、4万元的额度予以奖励。

(二)在2014年底前、2015年1月至6月、2015年7月至12月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锅炉,分别按每蒸吨3万元、2.5万元、2万元的额度予以奖励。

(三)除按规定须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锅炉外,实施污染治理的锅炉,按照财政补贴和奖励总额不超过治理投入成本40%的标准予以奖励。其中,治理投入成本100万元及以下的,奖励最高比例为投资总额的40%;治理投入成本大于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最高比例为投资总额的30%;治理投入成本大于1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投资总额的10%至20%。

(四)对燃用轻质柴油锅炉进一步改燃天然气、电或并入集中供热网络的,各区可视本辖区情况适当安排奖励。

(五)对改燃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集中供热高污染锅炉,以及主动并入集中供热网络或燃气分布式能源站的高污染锅炉,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蒸吨额外增加奖励0.25万元。

(六)对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后进一步改燃天然气、电或并入集中供热网络的,按照本条第(一)、(五)项的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四条淘汰、改造或治理的锅炉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金奖励:

(一)淘汰的锅炉,指原高污染锅炉拆除后不再新置锅炉。本类锅炉应完成炉体主要设备拆除,并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时间以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文件的时间为准。

(二)实施改造的锅炉,指原高污染锅炉拆除后新置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锅炉或直接改造为上述锅炉,并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手续,采用高效节能锅炉并符合能效指标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应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外,或清洁能源暂未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暂时将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作为替代燃料。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须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改用生物质燃气的锅炉,其燃料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或广东省对气态清洁能源锅炉的相关要求。改造奖励标准按原高污染锅炉额定出力核定,改造完成时间以改造后的锅炉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时间为准。

(三)实施治理的锅炉,指除按规定须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锅炉外,进行治理的高污染锅炉。本类锅炉须建设高效脱硫、降氮脱硝和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或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相关要求。完成时间以完成环保验收时间为准。

(四)对在本市范围内转移、过户,或不满足国家、省、市环保要求的锅炉不享受资金奖励。

第五条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申请: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奖励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质监部门出具的原高污染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或可证明原锅炉为高污染锅炉的材料,依法不需办理的除外)。

(4)原高污染锅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或其他证明其合法的相关环保材料。

(二)其他材料。

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采取各类整治方式的锅炉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淘汰的锅炉,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依法不需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或企业关闭、搬迁的,由环保部门或街镇出具锅炉拆除等相关证明。

2.实施改造的锅炉,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改造后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文件、能效测试报告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须提供环保部门验收监测报告等)。依法不需办理特种设备登记的,只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实施污染治理的锅炉,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结报告、绩效考评报告、财务结算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以及治理后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4.实施改造的集中供热锅炉或进入集中供热网络的锅炉,除上述淘汰或改造锅炉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集中供热合同及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除《申请表》外,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核实和资金拨付:

(一)资金申请。

完成高污染锅炉整治工作的企业可登录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网上办事”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或者到市环保局或各区政府指定部门的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见附件2)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市管企业将《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提交,区管企业将《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向辖管区政府指定部门提交。

(二)核实和资金拨付。

1.市环保局组织对市管企业锅炉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会同市质监局对企业申请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其中,市质监局审查锅炉注销、变更和能效指标情况。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环保局按照奖励标准核算奖励资金,在网站上公示7天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完成核实锅炉的奖励资金申请表送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核定的奖励金额将省、市两级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对不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市环保局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各区参照市管企业奖励资金审批流程组织对区管企业申请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并对锅炉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区按照奖励标准核算奖励资金,在网站上公示7天后,按核定的金额将省、区两级财政资金划拨至企业。对不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各区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高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归类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泥、粉煤、煤矸石、水煤浆、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重柴油、油页岩、生活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加工成型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固硫蜂窝型煤、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二)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1.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每秒20平方毫米(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省的标准中对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2.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省的标准中对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当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 mg/m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奖励资金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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