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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 号]

时间:2015-07-14 10:06:00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和技术改造、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若干重点领域投资力度,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确保十二五圆满收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一)目标任务

全年力争完成投资1600亿元,比年度计划增加400亿元。

(二)投资重点

1.城市道路桥梁。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道路网密度,新建改造 1300公里城市道路,比原计划增加300公里。加快 60座城市病害桥梁改造前期和建设进度,力争年内完工30座。

2.城市轨道交通。加快建设福州地铁1、2号线和厦门地铁1、2号线,抓紧开工建设福州地铁1号线二期和6号线工程、厦门地铁3号线、武夷新区旅游观光轨道交通等项目。

3.城市公共停车场。提高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和机械式立体停车楼,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立体停车楼,充分利用市政广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全年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0000个以上,比原计划增加5000个以上。

4.城市供水管网。全年改造 400 公里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比原计划增加100公里;新建800公里供水管道,比原计划增加100公里。

5.城市排水防涝。全年完成城市雨水管道建设1100公里,比年度计划增加100公里。支持厦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同时,推进福州、泉州、平潭、武夷新区开展海绵城市试点,设市城市按照海绵城市要求新推动一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6.城市燃气管网。全年新建改造1100公里城市燃气管道,比原计划增加100公里。

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支持厦门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推动具备条件的福州、平潭、武夷新区、泉州、漳州等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全年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30公里以上。

8.污水垃圾处理。重点加快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和满负荷污水处理厂扩建,力争全年新扩建14座污水处理厂。新建改造1300公里城市污水管道,比原计划增 加300公里。加快建设福州红庙岭等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和三明将乐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等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建成六江两溪流域 1 公里范围内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9.城市内河整治。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宁德、平潭等沿海城市新开工一批内河整治项目,提升城市景观面貌和内河水质。

10.绿道网。在全年计划新建 1000 公里基础上,再新增建设绿道300公里,重点推进省级3号线(闽江绿道)、5号线(土楼绿道)等绿道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好今年投资重点的同时,要及早谋划、抓紧推进十三五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三)主要措施

1.支持省内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以市、县(区)为单元推进乡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排水服务、市政设施管养等跨行业捆绑打包投资建设和运营。

2.选择公共停车场等收益比较稳定、技术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的城市公用设施项目,根据投资回报特点,积极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相 关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公用设施PPP项目。对政府投资已建成的符合条件项目,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 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对城市公用设施PPP项目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 号)规定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3.今年中央安排我省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 50%、明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统筹用于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各级整合盘活的财政性资金重点保障城市公用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资金需求。

4.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我省污水垃圾处理、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县城基础设施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力度。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国家下达我省的中央投资存量资金,由有关市、县(区)政府收回倾斜调整用于亟须资金支持的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

5.提高省级预算内投资对在建及拟新开工的城镇污水和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补助标准。城镇日处理污水1万吨或日焚烧处理垃圾100吨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 设项目的补助标准,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26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其他县(市、区)从100万~1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6.支持做实做强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尽快筛选一批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城市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适合发行专项债券或项目收益债券的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申请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和永续债券。从下文之日起至2016年底,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


详情参照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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