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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荣县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双马凼 煤矿)的决定

时间:2020-08-18 11:14:00  来源:荣县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关闭荣县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双马凼 煤矿)的决定

  长山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6〕24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30万吨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通知》(川应急〔2020〕31号)等文件要求,经煤矿企业主动申请,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公示、公告,县政府决定,对荣县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双马凼煤矿)实施关闭退出。被关闭煤矿须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立即启动关闭程序,确保在2020年8月15日前彻底关闭到位。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荣县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协调解决煤矿关闭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煤矿关闭验收的各项工作,确保关闭工作按期完成。

  二、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镇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关闭退出煤矿的公示、公告、决定的发布及相关资料的申报;涉及证照管理的部门要依法注(吊)销或收回各类证照;公安部门负责停供并处理库存民爆物品;供电部门停止生产供电,拆除供电设施;人社、卫生等部门负责指导煤矿组织职工参加离岗前的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煤矿关闭后矿井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达标;所在镇政府负责所辖煤矿关闭的相关工作,督促业主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进行职工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三、对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工作失误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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