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环保 >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时间:2017-12-05 10:47:00  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规定,制定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方案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合理收费原则。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收费以满足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需要为前提。


(二)双向收取原则。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双方(即买卖双方)按相同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三)厉行节约原则。交易中心应加强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做好成本费用控制,降低交易成本。


(四)公开透明原则。交易中心应公示交易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二、收费项目


交易手续费、注册费、年费


三、收费对象


(一)注册费和年费收费对象为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


(二)交易手续费收费对象为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参与各种交易的买、卖双方。


四、收费标准


(一)注册费、年费:暂不收取。


(二)交易手续费:以成交电量为计算基数(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非物理交易),其中,送电方取上网电量为成交电量,受电方取落地电量为成交电量,具体标准如下:


1、属于国家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电量的,按成交电量每1 亿千瓦时 1 万元(不含税价)的标准分别向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收取。


2、其它交易按照成交电量每 1 亿千瓦时 2 万元(不含税价)的标准分别向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收取。


买卖双方电量关口计量点如下:


1、“网对网”电力交易送电方上网电量和受电方落地电量分别为超高压省间输电送电省区上网关口分割电量和受电省区落地关口分割电量;


2、“点对网”国家指令性计划或独立电厂协议送电的电力交易送电方上网电量为相关发电企业本厂上网关口电量,受电方落地电量为超高压省间输电网络与该项交易涉及的相关省区落地关口分割电量。通过国网江城直流送出的三峡电力或其他国网区域输电主体上网电量和落地电量相同,均为江城直流与广东关口电量。


3、“点对网”或“点对点”市场化交易的送电主体上网电量为该项交易折算到超高压输电公司与相关送电省区上网关口的关口电量,受电主体的落地电量为该项交易折算到超高压输电公司与相关受电省区落地关口的关口电量。


五、结算和支付


交易手续费按月进行结算和支付。费用支付和票据开具事宜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六、监督与保障


(一)各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交易费用,不得拖欠。费用支付情况纳入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二)逾期未支付交易费用的市场主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 1‰加收违约金。


(三)交易费用支付情况与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挂钩,拖欠交易费超过 10 个工作日且经催收仍未支付的,中止交易资格;拖欠交易费用超过 30 天的,取消交易资格。


(四)每年年终由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外部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予以公布。


七、其他


(一)本收费方案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收费方案试行期间为 2017 年6月至 2019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间,若出台新的方案,按新的方案执行。

标签:///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钢管产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管产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

Copyright © 中国钢管产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