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动态 >

3大核电董事长再提案:建设跨区电网通道消纳核电

时间:2017-03-08 13:26: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大核电董事长再提案:建设跨区电网通道消纳核电

继去年两会联名提案后,3月7日,由全国政协委员、中广核董事长贺禹再次发起,中国核工业集团董事长王寿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董事长王炳华等将联名提交《保障核电按基荷运行,落实低碳绿色发展战略》的提案,再次建议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实现核电多发满发,并加强跨省区电网通道建设和利用,推动核电集中跨区送电,保障核电消纳。

针对核电消纳的问题,贺禹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建议,需要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核定年度计划电量;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统筹协调。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正式印发的《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提出,跨省区消纳,要求地方积极配合。

去年弃核率达19%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6年核电运行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核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为6987.38小时,核电设备平均利用率为79.55%。这是核能协会公示这两项数据以来的最低值。

上述报告指出,除了换料大修外,包括红沿河核电4台机组、宁德核电2、3号机组以及福清核电2号机组在内的7台机组2016年均不同程度出现“应电网要求降功率运行或临停备用”的状态。

另据统计,2016年全国核电机组按发电能力可生产2428亿度电,但实际完成的电量为1829亿度,参与市场交易消纳137亿度,总计损失电量462亿度,弃核率达19%,相当于近7台核电机组全年停运。

就上述现状,贺禹表示,核电建设成本高、周期长,而且是企业行为,企业借了钱建,如果建了核电站却又不让发电,便不能产生良性循环。此前国家也做过严格测算,核电机组必须达到7000多小时才能保证有一定的回报偿还贷款,一旦限电,经济效益将无法保障。

“与其他发电方式相比,核电无论处于何种运行方式,都要按固定周期更换燃料。减载和停备将直接导致核燃料不能充分利用就被废弃,不仅造成宝贵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极大增加了废料后处理的难度和成本。”贺禹补充说道。

贺禹同时举例称,美国、俄罗斯、韩国等主要国家的核电装机比重都超过9%,最高的达到24%,这些国家均把核电作为基荷电源,多年来的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均在700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超过8000小时。他们通过制定与其技术经济特点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保证核电稳定多发满发,很少参与调峰,更不会长期停备。

“为什么限电?”贺禹说,“主要还是利益的平衡和再平衡,电力市场蛋糕那么大,现在是产能过剩,你发电多了,就会影响别人发电。”

核电消纳政策将落地执行

就核电的消纳问题,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上述《暂行办法》中,除了在上网电量和电价上给予保障外,更提出跨省区消纳,要求地方积极配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得了上述《暂行办法》。该文件提出,电网企业应适时建立跨区域电力调度的统计、补偿及考核机制,促进核电高效利用。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区域、省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合理扩大核电消纳范围。此外,办法还提出,跨省跨区消纳核电的,按照跨省区优先发电权计划的规定执行。

贺禹认为,《暂行办法》刚刚印发,为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是希望真正解决弃电问题,接下来的关键,是政策的执行,具体何时落地执行可能还要再等段时间。

“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把核电列为一类优先发电电源,按实际发电能力核定年度计划电量;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在电力市场改革进程中,研究实施相关配套机制,实现核电满发;三是,加强政府的统筹协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同时加强跨省区电网通道建设和利用,推动核电集中跨区送电,保障核电消纳。”贺禹补充说道。

不过上述《暂行办法》也提到,为提高核电机组安全性和减少“三废”排放,电网企业应尽量减少安排核电机组调峰,在确保核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核电机组参与调峰。一般情况下,电网企业应提前一周通知核电厂营运单位进行评估准备,特殊情况下,应提前2~3日通知核电厂营运单位。

兴业证券研报分析,核电保障收购政策具有明确清晰的政策导向和规划安排,不排除后续出台更多细则保证该办法的实施,或将起到像光伏风电保障收购政策的效果,有效提振核电利用小时数。

核电现状

2016年,中国核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和平均利用率均创新低。部分核电机组出现降功率运行或临停备用。这将导致核电站经济效益无法保障,难以形成良性循环。

业内建言

一是明确核电按基本负荷运行,按实际发电能力核定年度计划电量;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在电力市场改革进程中,研究实施相关配套机制;三是加强政府的统筹协调,推动核电集中跨区送电,保障核电消纳。

标签:///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钢管产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管产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

Copyright © 中国钢管产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