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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促进汽车消费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5-26 14:11:00  来源: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促进汽车消费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促进汽车消费的实施意见

  (公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发改产业〔2019〕967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0〕94号)精神,推进汽车消费市场升级,增强我市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淘汰。到2020年底前,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按照《绍兴市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办法》(绍市交发〔2019〕40号)给予补助。推进道路客运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淘汰,按照《关于实施10年以上、国三及以下标准重点大型客车2020年淘汰方案》(绍市交发〔2020〕33号)给予补助。(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2.推进公共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建成区公交车(除应急保障车外)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继续对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助。鼓励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配备的公务用车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投集团)

  3.活跃汽车消费市场。鼓励整车制造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让利销售,2020年底前购买本地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地上牌的,续航里程250公里(含)以上、400公里以下的,每辆车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续航里程400公里(含)以上的,每辆车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集体采购,对一次性购买5台及以上的本地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地上牌的,每辆车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政策不叠加使用。(各区、县(市)政府,市商务局)

  4.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2020年间建成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财政补助。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设备投资25%的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的,充电桩功率150千瓦(含)以上给予设备投资30%的补助,功率150千瓦以下给予设备投资20%的补助;对巡游出租车、物流快递企业自建的以及社区专用的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补助。2019年间全市范围内建成的充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参照《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补助标准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

  5.鼓励汽车展销活动。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单店2020年全年零售额比2019年度零售额每增长5%,奖励5万元。对参加2020年度各区、县(市)政府组织的车展,参展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由属地按照参展摊位费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区、县(市)政府,市商务局)

  6.支持二手车市场发展。统一规范全市二手车交易流程,提高交易便利性,原则上对年成交量1万辆以上且具备相关条件的交易市场,商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一站式服务网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上牌、保险和交通违法处理等服务,实现消费者“最多跑一次”即可完成二手车交易和过户相关手续。在2020年底前,二手车交易市场每交易一辆二手车,由交易市场属地给予60元/辆的补助,每家市场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7.优化汽车金融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为消费者提供低首付、低月供或带尾款等有吸引力的组合产品,为整车生产商提供全国经销商批售库存融资服务。鼓励汽车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等业态发展。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情况纳入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各区、县(市)政府)

  8.创新汽车销售模式。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建立以传统4S店加品牌旗舰店、授权专营店和特约销售点等多样化的零售网点“1+N模式”。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创新汽车销售模式,用户足不出门即可实现销售下订、保养预约、年检代办、违章代缴等全程“零接触”购车体验。(市商务局)

  9.培育汽车消费氛围。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网上申办业务登记,实现机动车登记服务“一站式”办理。科学布局充电设施、加氢站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10.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加大汽车消费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汽车销售消费纠纷调解和处理力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汽车销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条款如无特殊说明,试行有效期均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意见有效期内,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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