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

在租购并举中建立“房价之锚”

时间:2017-10-19 11:32: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在租购并举中建立“房价之锚”

在一些城市展开租购同权试点之后,国家级的《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也开始启动。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多地对《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征求意见和建议。据报道,这个文件将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各地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进一步建立租购并举的长效机制。

市场始终是先行者。与立法启动相随的是,租赁REITs等市场层面的工作也在积极启动。深交所近日公告,长租公寓资产类REITs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获批发行。支付宝也在八大城市上线了百万套租赁房源,推广“付一押零”模式。

当前需明确的是,人们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认知还存在思维定势。这主要源自房屋租赁权在现实中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其内涵和外延也相对模糊,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租赁权派生于产权,理所当然不能与产权享受同样权益。出租人及其代理人违反租赁合同成本较低,单方面违约事件频发,承租人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和尊重,致使市场上房屋租赁合同普遍偏短。租赁者在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也与房主不同。这些因素不仅导致国内未能发展出一个有效的房屋租赁市场,而且影响了房市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发育,对整个房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扭曲。

其实,住房所有权在产权阶位上并不高于租赁权,两者严格意义上同属于一种财产类的居住产权,最大不同是期限:房主拥有的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永续租赁权, 上厘清了房产的财产属性,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用益物权概念的引入也为房屋租赁权提供了合乎法理的依据,即房屋租赁权也应作为一种居民财产权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

租赁市场之于整个房市,可以比拟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于整个金融市场,具有基准性特征,房租是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收益,房价的定价之锚本质为居住使用权收益的贴现。因此,租赁市场可以看作是居住使用权的零售市场,而销售市场为居住使用权收益的批发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深度不够、机制不健全,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得不到有效尊重,房价就事实上失去了定价之锚。

为此,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理应包括租购并举。唯有发展起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为房市培育出基准定价曲线,房市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钢管产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管产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

Copyright © 中国钢管产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