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
1、直缝钢管的质量检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2、供方必须保证交付的直缝钢管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采购人有权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3、直缝钢管应分批报送验收,其配料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4、直缝钢管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位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经需方同意,热轧无缝直缝钢管可按轧制根组分批抽样。
5、直缝钢管检测结果中,当某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应挑出不合格的,并从同一批直缝钢管中抽取双份样品。钢管进行不合格项目。复查。
复检结果(包括项目试验要求的各项指标)不合格的,该批直缝钢管不予交货。
初次检验不合格时,下列检验项目不得重新检验:
a.低倍组织有白点;
湾 微观结构。
6、复检结果不合格(包括初检结果显微组织不合格和不允许复检的项目),供方可将钢管一一提交验收;或再热处理(再热处理次数不超过两次),提交新批验收。
7、产品标准中如无特殊规定,直缝钢管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成分进行验收。
2) 标记
1、外径不小于36mm的直缝钢管和截面周长不小于150mm的异型直缝钢管,应在每根直管端喷、冲压、轧制、钢印或粘贴。缝钢管。标记应清晰明显,不易脱落。印记应包括钢种、产品规格、生产标准号和供应商印记或注册商标。合金钢直缝钢管应在钢种后印制炉号和批号。地质、石油用直缝钢管的接头应标明牌号或钢级。左旋螺纹直缝钢管应在标准号后印“左”字。
2、外径小于36mm的直缝钢管和截面周长小于150mm的异型直缝钢管不得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