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动态 >

金杯汽车:法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

时间:2020-12-08 11:15:00  来源:我的钢铁网

金杯汽车:法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

  金杯汽车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12月5日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书》,沈阳中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该事项系华晨集团破产重整进展,与金杯汽车无关,金杯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目前有关方尚未推出对华晨集团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公告全文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于2020年12月5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01破21-1号《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沈阳中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

  沈阳中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系华晨集团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与金杯汽车无关,金杯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目前有关方尚未推出对华晨集团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车266,424,742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20.32%;上述股份中,1亿股处于融资融券状态,7,360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于2020年12月6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告知函》,《告知函》载明,2020年12月5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辽01破21-1号《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沈阳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0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告知函》,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通知书》,其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9。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告知函》,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债权人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70。

  2020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告知函》,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21-1号《决定书》,沈阳中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根据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一案。经指定管理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沈阳中院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系华晨集团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与金杯汽车无关,金杯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目前有关方尚未推出对华晨集团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3、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车266,424,742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20.32%;上述股份中,1亿股处于融资融券状态,7,360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辽01破21-1号。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标签:///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钢管产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管产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

Copyright © 中国钢管产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