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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6-13 14:34:00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水平,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28913001,电子邮箱:chenao@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3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我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平台


(一)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我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承诺备案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结合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进一步缩减排污许可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三)有效整合许可证信息平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系统,存贮备份省、市、县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将行政许可、技术管理、执法监督和公众参与等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管理,全面实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做到“最多跑一次”。


四、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造纸、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火电、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我省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求按照环保部规定予以规范。


(三)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承诺备案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排污许可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各级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五、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一)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执法监管,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等情况,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排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的台账记录以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推行企业间排污权指标的交易,实施“权证合一”的管理模式,明确权属,促进流通,通过市场价格导向,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七、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并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推进环境民事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八、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运行监管体系,引入排污许可证记分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排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技术监管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三)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优化环保指导和服务。排污许可证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应逐步建立浙江省排污许可技术专家库,开展排污许可技术管理和研究,加强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技术服务,强化基层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培训。各地要加大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排污许可证专网及软硬件配置,鼓励发展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优势,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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