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环保 >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时间:2017-05-04 10:00:00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的通知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电力市场电量 结算规则》,经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华东监管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 文件精神,执行《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 〔2016〕7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 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市场主体电量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 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 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 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 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 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 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电量结算依据实际抄表电量(计费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电量计量


第五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 的抄表电量。自购电用户分类别(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下 同)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 量。售电公司分类别购电量为其所有代理用户《供用电合同》 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之和。


第三章结算方式


第六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 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 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 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的转让 交易。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第八条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1.月度结算


每个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 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 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 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 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 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2.月度清算


如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 同总电量,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如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的95%,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x 95%-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九条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1. 月度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 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 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 计结算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 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 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 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 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 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购电主体剩佘未结算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发电企业 剩佘未结算电量继续按顺序结算。


2. 年度清算


(1) 追溯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执行需进行年度清算。依据购电 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执行情况,将一部分已按目录电价 (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Q追溯调整为按合同电价结算。


Q = min{(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 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 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执行电量。


发电企业和购电主体按追溯电量Q调整合同执行电量, 并相应调整结算电费。


(2) 偏差电量结算


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发电企业年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 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发电企业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偏差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 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购电主体偏差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x 95%-(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 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购电主体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偏差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标杆电价-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电价。


第十条违约金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抽水电交易电量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章结算流程


第十二条所有市场主体电量抄表由省电力公司负责。 省电力公司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并发送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交易平台发布结算结果,发电企业、购电主体、省电力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 发送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 电费结算。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 计量数据、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违约金等内容。


第十五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向自购电用户和省电力公司 发送自购电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 体、计量数据、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各类别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差额电费、违约金等内容。


其中,差额电费=E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 算电量x(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 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自购电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自购电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向 自购电用户返还差额电费。


第十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发 送售电公司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 计量数据、直接交易各类别结算电量、各合同各类别结算电 量和电价等明细、总差额电费、违约金等要素。


其中,总差额电费=z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 结算电量x(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 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售电公司依据与各代理用户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 合同,制定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公司。分配方 案应包括电量、价格、差额电费、代理费用等内容。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 照分配方案向代理用户返还差额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省电力公司将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结算信息反馈省 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钢管产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钢管产业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管产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

Copyright © 中国钢管产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