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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详情及官方解读

时间:2017-05-10 09:29:00  来源: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详情及官方解读

近日上海市经信委发布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解读材料及《办法》详细内容,本网特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解读


1、工业节能原来有哪些政策?实施效果如何?


答:工业节能政策原来主要包括:《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2015年4月到期)、《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2016年1月到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11〕62号,2015年12月到期)。取得的成效包括:


节能技术改造。共支持实施节能技改项目1139个,节能量达到285万吨标煤,拨付财政奖励资金7.35亿元,拉动企业节能投资132亿元,累计节能量占工业总能耗的4.5%。


合同能源管理。截至2015年,本市节能服务备案机构427家(其中国家备案192家、上海备案235家),较2010年增长8.2倍。2008年至2016年,本市市级财政奖励合同能源项目574个,实现节能量29.1万吨,奖励资金1.86亿元,带动投资10.9亿元。本市节能服务产业从无到有,已经成为全国主要的节能服务企业集聚地之一。


高效电机推广。本市2012年在国内第一个出台高效电机推广政策,4年间推广再制造电动机11.9万千瓦,再利用旧电机13.4万千瓦,拨付补贴资金800万元。


2、本轮政策修订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为了确保完成“十三五”工业节能任务,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本次政策制订的总体思路为:一是对接“十三五”节能形势任务,“十三五”期间市政府确定了“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能耗总量同比下降180万吨标煤”的工业领域节能“双控”目标,工业领域势必要加大对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的引导支持,力争通过本轮政策的实施,实现节能量150万吨标煤,为“十三五”全市和工业节能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二是适当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随着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工业节能项目由简单的变频改造、照明改造转向系统改造、工艺改造等,技改投资成本由2008年2700元/吨标煤上升到5800元/吨标煤。同时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难度越来越大,技改和合同能源项目申报数量均由每年120项以上减少到每年60项,单个项目节能量越来越小,50%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在800吨标煤以下。本次政策修订中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降低了补贴门槛。三是注重政策衔接,优化补贴流程。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本次办法制定对原有的补贴办法进行了归并整合,统一了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弥补了原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四是注重对节能发展趋势的引导和把握。源头节能、智慧节能、精细节能是近年节能工作的发展趋势,例如,近两年新建项目开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出现的新服务模式,且多为大型项目,具有投资大、能耗大、节能效益总量大的特点,在上海中心、国展中心、天马公司试点取得良好效果。本轮政策适当扩大的补贴范围,将新建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纳入了补贴范围。


3、这次修订与原有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节能技改项目:一是提高补贴标准,节能技术改造补贴标准由300元/吨标煤提高到600元/吨标煤。二是降低补贴门槛,由500吨标煤降低到300吨标煤。三是完善补贴流程,由原先的预拨付改为后拨付,项目完成并经过第三方审核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是提高补贴标准,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补贴标准由500元/吨标煤(国家项目600元/吨标煤)提高到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由300元/吨标煤(国家项目360元/吨标煤)提高到600元/吨标煤;二是调整诊断费补贴方式,将诊断费与节能量挂钩,按200元/吨标煤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防止出现大项目拆分(原政策为3万元、6万元两档)。三是增加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对新建项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以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出台节能量核算标准,再按照节能量补贴。


高效电机推广。为持续推动高效电机使用,本次政策修订做了以下修改:一是申报主体为用能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打包申报(不超过3个企业),同时增加补贴申报门槛,每个申报主体使用高效电机至少300kW以上(2014-2015年的150个改造企业中有50个在300kW以上)。二是提高补贴标准,2级及以上能效电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2倍进行补贴,相当于将改造项目投资回收期由5年缩短到3年,有助于提高企业积极性;新建项目按照改造项目的0.6倍补贴,相当于2、3级差价的80%,基本可以促使企业使用高效电机。


4、政策扶持范围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增加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能源管理体系的支持,能源管理中心重点支持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标准为设备设施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达到国家项目要求的优先申报国家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政策对本市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约占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成本的1/3。


5、如何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经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2)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3)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4)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表1:高效电机补贴标准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项目审核费用。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25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2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3.5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4万元。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参照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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