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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27 09:54:0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7]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我市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节能审查机关的节能预审意见,节能预审意见作为可研批复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施工许可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预审或节能预审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8日起施行。原《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府〔2008〕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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