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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8个问题

时间:2017-01-04 12:26:00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8个问题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正式稿多了啥?

多了一个发文主体——国家发改委!

征求意见稿是国家能源局一家发的,而正式稿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的!

这是最大的变化!!!

其标志性意义巨大:在电力市场的建设问题上,发改委和能源局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无疑打破了两家意见不一的坊间传言,对于电改的推进是重大利好!

同时,就规则本身而言,拥有规章制定权的发改委的加入也强化了法律效力。


2、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少了啥?

少了监管和处罚。

征求意见稿对于市场争议、违规处理以及市场干预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单独列出了两章;正式稿则没有了,只是说“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这与监管缺少上位法的支撑有关——唉,这正应了此前的判断:法律滞后对电改的影响之大超乎想象。

少了监管方面的规定,不能不说是《规则》最大的遗憾。一个令小能人担忧的问题是,少了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会成为没牙的老虎吗?


3、现货还搞不搞?

搞!

《规则》明确了现货市场的启动条件,规定“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同时,《规则》对于“发电曲线”“用电曲线”的特殊政策和优先处理更让小能人觉得,现货值得期待!另一方面,也说明《规则》本身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最终还是要建立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电力市场。

嗯,注意,《规则》的有效期只有3年。


4、客户拖欠电费怎么办?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找谁要钱?

客户欠费不用愁,电网企业来解忧。

《规则》明确电网企业负责安装计量装置,负责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并特别约定“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电费交易资金安全”。

有小伙伴笑了,他们是售电和发电的。

有小伙伴哭出了声,嗯,他们是电网的……

当然,《规则》同时也规定,“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权利与义务对等,小能人觉得这相当法治。


5、售电公司是否必须到各地重复注册?

不需要。

《规则》明确,“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这对于志在全国跨区交易的售电公司无疑是一大利好。


6、跨省跨区交易的价格怎么计算?

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三部分构成:成交价格+输电价格+输电损耗。

成交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

输电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输电损耗,如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执行。


7、售电公司签订的合同电量是否可以转让给他人?

可以。

小能人深知这是很多售电公司非常关注的问题,《规则》给出了肯定答案。根据《规则》,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一个交易品种,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所明确的合同电量都可以转让。在转让时间方面,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在转让方式方面,则包括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双边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简言之,合同电量的转让机会多多,欢迎大家进入市场。

避险或是牟利,小能人觉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引入实际上是给包括售电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新的选择。


8、更多具体执行问题太多怎么办?

留给后续的细则予以明确。

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同时,《规则》也借鉴了中国画传统的“留白”技法,将一些问题留给能源局和地方政府,让他们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处理。这实在是一种非常高明的处理手段,毕竟电改刚刚起步,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放权确实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其中,对于信息披露,明确由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对于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由能源局另行制定;对于《规则》的实施细则,明确由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等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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