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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

时间:2016-07-04 11:53:00  来源:宁波日报

浙江宁波: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

大气污染防治如何“提质”?宁波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成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

燃煤是产生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几年,宁波市每年的燃煤总量居高不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位居省内前列。为此,全市加快推进煤电企业节能减排,四大燃煤电厂和18家热电企业的脱硫工程建设全部完成。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条例明确提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满足本市燃煤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按照规定实行燃煤减量替代。

禁燃区的划定是减少燃煤使用量的一个有效办法。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区域范围。同时,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记者了解到,目前宁波已经建成禁燃区1083平方公里,大约占到整个城市面积的九分之一,覆盖全部城市建成区。

条例还规定: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条例同时对高污染燃料锅炉作出“禁止新建、扩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限期淘汰;每小时超过10蒸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每小时65蒸吨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方式,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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