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4]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的要求,我市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2013年和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见下表。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和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助9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
4.燃料电池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5.对实行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6.2015年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推广应用实际另行制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财政给予15%补贴。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各使用单位和汽车销售机构,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机构。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五、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私人消费者户口本复印件。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三)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四)经市财政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九、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担,年终按照各区新能源汽车购置数(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私人消费者)由市财政部门与各区进行财力结算。
十、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4.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
6.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汽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电动汽车GB/T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乘用车、专用车采用工况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GB/T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按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中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
7.承 诺 书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
1.所报送的申补材料都是真实和合规的;
2.享受苏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主要在苏州地区范围内营运,且5年内不转让、不过户。
车牌号: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个人使用者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