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年起将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
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该省将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调整到1.20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调整到1.40元。
届时,在每个污水排放口,福建省相关部门将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福建省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内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内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的,则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