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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

时间:2020-10-11 11:13:00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

  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推进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挡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发行指引》)。

  《发行指引》包括4个部分,共15条,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发行条件、支持政策等予以明确。

  《发行指引》明确,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主要支持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县城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发行指引》明确,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发行指引》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同时,明确了省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支持政策。

  《发行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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