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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0-03-06 11:11:00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河北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执法信息,提升执法效率,扩大执法效能,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河北省境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监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协调机构,明确联络人员,及时沟通执法安排,定期共享执法信息,加强执法协调联动,实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均衡性、协调性、有序性,避免集中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

  第四条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每一处煤矿的监管主体,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

  第五条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编制执法计划时,要逐级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年度执法安排,加强沟通协调,便于全省统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部要注重监管与执法衔接,确保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有效结合,重点灾害防治和执法工作相结合,安全教育培训与执法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监局加强沟通协调,对高风险煤矿实行重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生产建设煤矿实行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双停矿井开展随机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但原则上一个季度对同一处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超过两次,两部门轮流开展安全检查。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相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市县煤矿监管主体每月对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不少于一次,对重点煤矿、高风险煤矿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对停产停建矿井,需要通风排水的、具备下井条件的,监管主体派人驻矿盯守;不具备人员下井条件的,对井口采取防止人员靠近措施,监管主体每旬至少巡查一次。

  原则上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同一处煤矿每月开展安全检查(不包括远程监察、复查)不超过两次,重点督促煤矿落实主体责任。

  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鼓励同级、上下开展联合和协同执法,实现优势互补、协调联动。

  实行执法工作同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交流执法经验和体会,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和缺陷,研究执法机制和工作重点,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始终保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高压态势。坚决避免执法“宽、松、软”问题,坚持运用督办、停产、停面、扣证、吊证、降级等方式,督促煤矿落实责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有效管控煤矿各类风险。

  始终坚持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责任缺失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联合警示、约谈、曝光、督办等惩戒措施,全力推动全省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特殊情况及时协调。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交换年度执法计划,每月共享执法信息(包括下月执法安排、执法煤矿、执法时间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罚金额、处罚方式、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确保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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