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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钢铁等四行业实行产能置换

时间:2014-08-01 05:25:24  来源:

我国将对钢铁等四行业实行产能置换

工信部7月31日下发《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和《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在《通知》中要求,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结合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工信部要求,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统筹考虑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区域,须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可实施等量置换。根据《办法》,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产能等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淘汰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大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为防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进一步扩张,控制产能总量,工信部要求,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工信部称,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把产能盲目扩张的势头压下去,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而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不能只用“堵”的办法,而要“疏”、“堵”结合、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堵住入口”。在这个方面,国家已出台了非常严格的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严禁核准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违规在建项目并进行清理,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势头。

另一方面,也要“预留出路”。要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需要,统筹淘汰退出与转型升级的关系,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一项给“出路”的政策,既有利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又有利于推动存量产能调整升级和布局优化,特别是控制产能总量,避免出现“越淘汰越过剩”,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推动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对于实施期限,工信部表示,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在当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国家为严禁新增产能、控制产能总量、逐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出台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办法》明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期限暂定至2017年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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