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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可续贷支持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

时间:2016-08-08 14:11:00  来源:财新网

银监会:可续贷支持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

去产能、调结构,需与稳定经济预期相挂钩。银监会进一步细化对重点行业有保有压的政策,探索在去产能过程中,平稳有序处置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财新记者从多位银行人士处获悉,近期,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意见》中最为市场关注的一点,在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AMC,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参见财新网报道 市场化债转股将从煤炭钢铁始) 据财新记者了解,《意见》还提到,可以对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实施续贷支持。对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去产能、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通知》),给予续贷政策支持。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会得到续贷支持。据财新记者查阅《通知》,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的小微企业,需要符合这些条件: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二是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是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这一文件的主要宗旨,在于探索在去产能过程中,平稳有序处置金融债权债务关系。此前有银行业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今年银行最大的资产质量风险,在于退出落后产能、退出僵尸企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在这方面,《意见》表示,支持银行业对钢铁煤炭企业自主减免贷款利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减免贷款本金。

具体而言,对主动去产能、财务有一定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其银行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一下的,可以与银行协商,由银行自主决定减免表内外利息,并向银监会报告。对主动去产能、财务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确需减免贷款本金的,银行可以按照《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监管办法》的规定,减免贷款本金,并向银监会报告。

但“财务有一定困难”这一表述,并没有量化标准。“流动性紧张,但不抽贷还能活的企业,就是财务有一定困难的企业。”一位股份制银行公司部人士说。

如果没有定量的标准,这些政策几乎不能落地。另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部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如果事前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和银监会等各部委不统一信息安排的话,这些支持政策实际太难操作。

同时,《意见》指出,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比如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应该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信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对抽贷、压贷、断贷,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银行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实际上,对好企业银行根本不会抽贷,只有对僵尸企业银行才会到期不续贷。”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这是银监会一直以来“有保有压”的信贷指导政策的延续。《意见》还指出,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于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者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僵尸企业”是个难题。“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僵尸企业’的标准出台,因此银行自行判断,看企业是否暂停生产经营;负债率到什么程度,比如90%。”一位操刀过几起重要债转股方案的大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这就是文字游戏”,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大部分的僵尸企业,实际上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都被列为“有前景但短期困难”的企业,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信贷支持。“现在都是地方政府掌握僵尸企业的名单,银行很被动。”另一位大行省分行副行长说。

对于哪些企业可以做债转股,前述大行人士认为,“债转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企业有一定价值,或者有潜在价值,所遇到的是暂时性困难,哪怕是不良资产,也是暂时性的不良。”如果是“僵尸企业”,就算通过债转股把财务成本降下来了,产品没销路,企业依然活不了。“从这个角度来讲,‘僵尸企业’也不会做债转股,退一步讲即使是饮鸩止渴,至少也要止渴。如果对‘僵尸企业’进行债转股,会是双输的选择。”

除此,在保护金融机构债权方面,《意见》也指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担保权,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对于逃废债行为,《意见》指出,在化解过剩钢铁煤炭产能过程中,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或者组织破产逃废债的企业,银监会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制止,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可以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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