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二次征求意见: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配额义务主体履行可再生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曾经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历时多年尘埃落定。
9月17日,国家能源局新一轮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征求意见稿已印制,正式下发给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将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消纳,利好光伏、风电等发展。
一、配额主体
新一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6种类型:
第一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二类: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三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四类: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 电服务);
第五类: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第六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 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
二、配额
第一类至第四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售电量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用户配额:全部购入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如有)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第六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通过公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各配额义务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