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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8-11 13:59:00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广西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输配电准许收入管理, 逐步建立规则明晰、 水平合理、 监管有力、 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广西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输配电价改革需要,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建立广西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调节池 (以下简称 "准许收入调节油")。 为做好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准许收入调节油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等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准许收入调节池包括两类: 一是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 即各电网企业分别设立的准许收入调节油, 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 二是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准许收入调节池, 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专项准许收入调节池, 主要用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建立准许收入调节池,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电网视输配电价改革情况适时建立准许收入调节油。


第三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各准许收入调节池, 并对资金收文情况开展日常监管。


第二章 准许收入调节油资金收文管理


第四条 准许收入调节池的资金收文及结余由各电网企业和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设立银行专户等方式进行管理。


各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调拨; 未经允许, 电网企业不能擅自划拨、 调用准许收入调节油资金。


自治区专项准许收入调节池账户设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工信、 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的收入来源包括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收入超出国家核准的输配电准许收入的差额资金、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准许收入调节油调入的资金。


其中: 输配电收入等于售电总收入减去购电成本、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府认定的其他支出的差额。


售电总收入包括: 向区内用户售电取得的收入、 农网还贷资金补贴收入、 高可靠性供电收入、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入、 电气化铁路还贷收入、 电厂接入系统服务收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入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准许收入调节油其他收入等, 但不包括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收入。 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包括售电公司、 充电桩等竞争性业务。


购电成木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成本, 以及向其他电网、 电源购电的成本。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按照规定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政府认定的其他支出包括准许收入调节池账户相关税费等。


第六条 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池的支出包括有关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收入低于国家核准的输配电准许收入需要补足的差额资金、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调出的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准许收入调节油收入来源包括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与电力业务相关的电价资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明纳入的财政拨款等。


第八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准许收入调节油支出包括向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调出的资金、 咱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列支、 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支出等。


其中,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列文包括输配电价监管过程中的评估、 论证、 审计及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支出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疏导我区优势特色产业电价矛盾、 支持工业发展等, 需单独稽算, 专款专用。


第三章 准许收入调节池日常管理


第九条 电网企业按年度核算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资金盈亏实现数, 当年实现盈余的, 电网企业将盈余资金划拨至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 当年实现亏损的, 从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划拨至电网企业。


当各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有盈有亏时, 通过泵售或网间交易电价进行调节。


第十条 电网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将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上季度资金变动、 本年累计实现数等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资金明细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季报、 年报内容包括售电环节收入、 购电环节成本、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情况 (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 并将收支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若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油的累计盈亏程度超过该电网企业当年政府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总和的5@时, 视情况启动调价程序; 相应调整下一年度输配电价, 或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每个监管周期结束后, 次年的第一季度,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财政、 工信部门对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准许收入调节油的相关情况进行盘点、 核实, 清算, 并将收支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调节池, 积极配合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金调拨工作, 按时报备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 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白 2017年I月 1 日起施行, 暂行期限至2020 年12月 31 日。 当国家政策有变化时, 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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