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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出台

时间:2017-08-16 10:59:00  来源:福建经信委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出台

继8月3日福建下发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五个售电市场及电力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后,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再次联合发布了《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通知中对福建电力市场交易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原文如下: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 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 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发改能源〔2016〕2784 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 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 号)等有关法 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交易,是指现阶段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各类短、 中、长期电量交易。本规则所称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出售给电力用户的零售交 易行为。

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等规则根据 福建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自觉自律,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的电力市场交 易和售电市场零售交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 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职能依 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 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等,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 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 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 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国家产业政 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 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 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 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 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资产总额、拥有的设备经营场所和人员队伍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指标及有关准入要求。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具体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对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 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市场主体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交易。符合准入条件 并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市场 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 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及不符合准入条件 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 主交易市场主体名单,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和 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 “信用中国”网 站和福建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核实,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 示程序后撤销注册。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 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网企业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输配电服务和电 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的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 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 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

6.预测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 等合同;


7.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

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和购售电合同;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电力市 场交易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 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 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 电;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遵守政府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 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没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独立售 电公司)

1.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 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 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 校核。

2.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3.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 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 相应费用;

4.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5.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 易规则,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参照国家颁布的购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 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 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 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的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 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 公司)

1.拥有独立售电公司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 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 务;

3.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 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给电网企业;

4.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规定 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 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 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6.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 权;不得跨输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7.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 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2.在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的指导下拟定电 力市场运营细则及实施办法;

3.编制年度和月度市场交易计划;

4.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5.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 电费、辅助服务费、违约赔偿金、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 务;

6.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7.经依法授权在特定情况下调控市场;

8.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有关信息;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保守相关秘密;

11.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公平、公开、公正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 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 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实际执行 与交易结果偏差时,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 行偏差调整,仍存在问题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责任范围, 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经依法授权按规定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四条 初期,福建电力市场交易按交易周期主要有 年度交易和月度(不包括 12 月份)交易等。根据市场需要, 也可组织开展年度以上、季度交易(不包括第四季度),市场成熟时适时组织开展日前、实时等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 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 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意向,签订双边交易确认单或 协议(合同),提交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 并通过交易平台 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交易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对双边协商交 易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 核,平台登记信息与交易确认单不一致的按无效处理,并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市场主体责任。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 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安全校核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 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 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 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 交价格等。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将意向购买 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符合资格要 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并 提交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交易对象、成交电量 和电价。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交易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电力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在参 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 平台数字密钥证书,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管理办法。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

主体注册情况按期组织市场主体的交易员参加交易平台使 用培训。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 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需 要协商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约定;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统一出清规则确定;挂牌交易价 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均维持原交易合同约定价格,如 交易出让方和交易配对方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另有约定, 则转让价格三方另行协商,填写转让电价确认单并提交电力 交易机构执行。

第十九条 在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省网直供区 110 千伏和 220 千伏电力用户执行现行的电力直接交易输 配电价,其他用户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价差模式) 确定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即发电侧上网价格调整多少,用户 侧用电价格调整多少的方式。即:

(一)对于省网直供区 110 千伏、220 千伏用户参与的 市场交易(输配电价模式):

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价格 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输配电价+交易价格×输配电

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对于其他用户参加的电力市场交易(价差模式):

发电企业售电价格=批复电价+交易价差 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电量电价)=目录电价(电量电价)+交易价差

(三)对于售电公司,视同代理用户参与交易,根据其 代理的用户情况确定交易模式(输配电价模式或价差模式), 并根据该交易模式对应的用户购电价格计算办法确定售电 公司的购电价格。

第二十条 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交易双方实际结算价格按如下规则确定:

(一)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价格

(二)对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内的用户,其购电价格= 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

(三)对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之外增量配电网内的用 户,其购电价格=交易价格+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 线损和交叉补贴)+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对于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相关价 格规定确定其购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 算价格进行限价,为维护市场稳定,结合实际可调整上、下 限幅度。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基本电价(容量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遇有国家调整标准,则相应同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市场交易电价作为交易电量的平段 电价,交易电量的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也可 以按市场购电价格结算,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 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 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购电价格结算。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与用户的交易电价和电量由其双方协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预。为保障电费 结算,售电公司应根据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辅助服务市场化之前,发电企业应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承担系统辅助服务责任;用户侧辅助 服务市场建立后,电力用户也应公平承担系统辅助服务责 任。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十六条 每年 12 月,福建省经信委提出次年度全省 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指导意见,公布负面清单。实际交易 电量规模可根据电力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每年 10 月,福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次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建议;12 月,福建省经信 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体方案,包括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规模、发电企业准入机组容量等内容。

交易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实施,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具 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交易开展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按照交易通知要求,提前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填报本次交易电 量需求,年度电量需求应包含分月电量初步计划。未按时填 报的,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

对于月度交易,原则上应依次实施分月合同电量调整、 合同转让交易、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月度 下调分月合同电量或合同出让者,不允许参加月度集中竞 价、挂牌等购电交易。

月度竞争交易中,单一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 。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通知要求和申报结果,公布购买方提出的总电量需求和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 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应控制在购买方交易电量总限额 范围之内。

第三十条 交易时,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的交易电量范围为其在本次交易前所填报的需求电量 的97% ~103%。

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力,对每批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设置限额。为维护市场稳定,必要时 可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单一售电公司交易电量限额≤交易总电量×15。

单一发电交易单元1交易电量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 该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参与交易的发电主体机 组的总容量,且单一发电交易单元交易限额≤发电侧交易总 。

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为交易方案明确的当 期准入机组容量总和。

第三十二条 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减发电企业计划发电容量的,按发电企业成交电量相应扣减发 电容量,计算方式如下:

输配电价模式:扣减容量=交易电量/(1-输配电网损 率)/(1-综合厂用电率)/平衡小时数

价差模式:扣减容量=交易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平 衡小时数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按交易单元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发电企业全厂申报价格(价差)一致的,可按全厂统一 申报电量与价格(价差),系统根据交易单元装机占比自动 分配各单元电量;电力用户按用电户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售电公司根据其代理用户情况,区分不同交易模式及电压等 级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发电企业申报最少电量为100万千瓦时,电力用户申报 的最少电量为10万千瓦时,申报电量增减步幅均为10万千瓦 时,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单位为元/千瓦时)。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价差模式,交易价差的定义如下:

(一)发电企业:价差=拟售电价格-交易单元基数电量批复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

(二)电力用户:价差=拟购电价格(电度电价)-用 户用电单元的目录电度电价

(三)售电公司:价差=拟购电价格(电度电价)-拟 代理用户用电单元的目录电度电价

第三十五条 对于输配电价模式,交易各方申报价格及购电折算上网价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申报价格 1.发电企业:申报价格=拟售电价格


2.电力用户:申报价格=拟购电价格(电度电价)

3.售电公司:申报价格=拟代理用户用电单元的购电价 格(电度电价)

其中,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价格;零售市场用户购 电价格见本规则第七十八条,非零售市场用户购电价格见本 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二)购买方购电折算上网价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 损耗率)]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对于省级电网公共网络用户,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

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于省级电网公共网络之外的增量配电网用户,购电折

算上网价=申报价格-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于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确定其购电折算 上网价。

第二节 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 现阶段双边协商交易以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为主,未来根据市场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时间周期的双边协商 交易。

第三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总体方案,于年度交易日之前的 3~5 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年度双 边协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按市场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双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意向,签订年度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 议(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分月电量计划,上 传双边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

第三十九条 双边自由协商交易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统一开放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确认交易电量、电价(价差)、月度分月计划等交易信息。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登 记的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应与上传的交易确认单约定的电 量、电价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为无效申报。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登记日结束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 10:00 前完成双边协商交易信息的汇总,并将汇总结 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的 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双边交易电量以安全校核 结果为准。

第三节 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年度双边交易完成后,根据市场需要适时 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现阶段,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月度集 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四条 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交易平 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 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四十五条 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价格(价差)出清方式。具体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下:

(一)按照“价格(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 照申报出让价格(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按照折 算购电上网价(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据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申报曲线交叉 点对应的价格(价差),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价差)。当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格(价差)不一致,则按两 个价格(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价差)执 行。

(三)当价格或价差相同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 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 10:00 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交易 结果。

第四节 挂牌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主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时,应 将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给电 力交易机构,月度以上挂牌交易还应提交分月电量计划。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 3个工作日之内,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第五十条 交易开始后,有意接受该交易要约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第五十一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出清。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小于或等于总挂牌电量时, 按申报电量成交;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大于总挂牌电量 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确定成交电量。挂牌交易成交电价均 为挂牌价格。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10:00 之前,电力交易机构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 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 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 10:00 前发布挂牌交易结果。 第五节 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在交 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两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 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后一工作日之内给予解释 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 布当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确认成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异 议。

第五十五条 在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功能完善之前, 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公示统一标准合同范本和签 订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 一并发布《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电力市场 交易确认单》。市场主体在参加交易前应事先阅读交易合同 范本;平台登记前应签订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并将 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提交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结果确定后, 交易相关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 同)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对交易合同文本内容和交易电量、 电价等进行确认。

第五十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确认单签订后,电力 交易机构应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做好交易 合同备案。

第六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 核工作。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 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电力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 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 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 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五十九条 月度安全校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1个 月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 核完成后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 对交易初始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 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 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 过时,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 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同等情况下按等比例原 则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六十一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监管 办和福建省经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电网紧急情况导致发电企业交易兑现偏差的,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偏差调整。

第六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当月电量分解 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 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月度交易计划纳入月度发电调度实 施计划。

第六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及时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条件成熟时,对于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 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 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 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市场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 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 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七章 交易电量调整及偏差处理

第六十四条 已注册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 公司可通过交易电量分解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电 量互保调剂等方式对偏差电量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实际, 采取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调整或滚 动调整等其他方式进行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交易电量计划调整相关规定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当用户预计次月交易电量与计划值相比出现的负偏差2将超过 时,或发电企业预计次月的 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直接交易电量时,在保持计划总交易电 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请对次月交易计划电量进行调 整。并于每月 20 日 17:00 之前,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并将 签订的《电力交易计划电量调整申请单》报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双 方提出的交易电量调整申请进行处理。月度实际完成交易电 量与分月计划电量相比,若负偏差电量在 及以内范围,则 偏差的部分可在后续月份中(仅限于交易合同期内,下同) 滚动调整;若负偏差超过 ,则超过的部分纳入偏差电量考 核。

对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 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对于年度及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或用户之间(用户内部)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合同转让的 两个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的准入用户(价差模式或输配 电价模式),其中输配电价模式的,用户用电单元的电压等 级应相同。售电公司之间可按代理用户的类别,对同一种交 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电量进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安排在每年 3 月至 10 月进行。市场主体 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合同电量转 让不改变转让电量的原交易价格,转让电量应为申请时间次 月及以后未履约的合同电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一)合同电量自主协商方式

合同电量转让的出让方与合同电量原交易方、合同电量 拟受让方协调一致后,签订合同电量转让单,于每月 18 日 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交易机构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 校核结果,对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同电量挂牌转让方式 市场主体将拟出让的合同电量、电价情况于当月 18 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 易机构负责汇总出让方转让需求,并在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 挂牌交易。受让方根据挂牌交易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交易。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情况,将交易结果提交电 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组织出让方、 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单,并对其双方的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 相应调整。

第六十七条 电量互保调剂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 议。每家发电企业允许与另一家发电企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 协议;电力用户可按用电单元与另一家电力用户签订互保调 剂协议,互保调剂的两个用电单元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价 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其中输配电价模式的,两个用电 单元的电压等级应相同。电量互保调剂协议在正式签订并送 达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之后开始生效。

第六十八条 已签订并备案互保调剂协议的市场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量互保调剂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互保调剂双方应在安全 校核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补充签订电量转让确认单并提交至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补充签订的电量转让确认 单对交易结算方案进行调整。发电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较 月度合同电量超发部分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年进行平 衡。市场主体电量互保调剂时,不改变其原有交易协议的安 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六十九条 电网(配售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 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 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 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七十条 具备条件的发电企业应装设主、副电能计量装置,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 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 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七十一条 电网(配售电)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点)和电力用户电能计 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 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 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二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周期不变。条件允许的,电网企业应尽

可能将用电侧与上网侧抄表周期调整一致。

第七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 据。市场主体可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 不变,并由负责开票收费的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欠费风 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其中,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配售电)企业向用户收 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不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 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也可保持电网 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电力交易机构,逾 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七十五条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

交易电量结算优先级顺序为:

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③年度挂牌 交易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⑤月度挂牌交易⑥短期交易。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根据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发 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的 大小情况确定结算方案,实行月结月清。

第七十六条 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用户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开展结算。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 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负偏差超过 的电量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大于计划电量,则正偏差电量归入后 续优先级交易可结用电量;无后续优先级交易电量可结算 的,正偏差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在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时 正偏差电量按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价格的 1.1 倍结算。

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开展结算。对价 差交易模式,计划电量等于合同约定电量;对于输配电价交 易模式,计划电量等于合同约定交易电量加上输配电损耗电 量。

若发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负偏差超过 的电 量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超过交易计划电量的可结上网电量,纳入后续 结算优先级电量。

第七十八条 零售市场电费结算

售电公司与用户、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均应月结月清。 售电市场主体电费结算可保留委托电网企业结算方式不变,也可按以下办法采用通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 司结算方式。

(一)用户的电费结算 用户结算电费=用户购电价格×结算电量 其中,用户购电价格: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价差模式 用户购电价格=目录电价(电量电价)+交易价差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

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中,交易价格、交易价差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二)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 拥有所在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负责向电网企业代缴输电网的输配电费。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结算:

1.结算金额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①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 交易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损 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②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差-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 交易价格-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发票开具

(1)当上述结算金额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 业开具发票;

(2)当上述结算金额为负时,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业 支付相应费用,并由配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三)配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

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用户目录电价+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

易价差)-(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 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售电公司服务费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结算电量

(四)发电企业与配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电量

第九章 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条 用户负偏差超过 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用户目录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 格)的绝对值。

第八十条 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 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批复上网电价-市场交易售电价格)的绝对值。

第八十一条 因电网堵塞、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 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十二条 上述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在当月电费结算时结清。因市场主体执行交易计划出现偏差产生的考核资金 单独记账,纳入全省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十三条 对售电公司的电量偏差考核,参照用户偏差考核规则执行,其电量为售电公司代理市场交易电量的总 和。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 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 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 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 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履 职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并对信息 的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管。

第八十五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 露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具体管理和发布。

第八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 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 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成员可按权限查看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 证市场主体可按时获得其私有的数据信息。市场主体的申报 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 掌握私有信息的市场运营机构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其私有 信息。

第八十八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 私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电力市场交易前披露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 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 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交易前披露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 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 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 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注册市场主体名单及基 本信息;电力市场交易起止时间、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及申报 要求;发电企业和用户、售电公司违约执行标准;

(二)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损耗 率;

(三)电力市场交易成交电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价 差),当期各类发电边际成本价;

(四)每月 10 日前披露上月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执行、 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信息;

(五)授权发布市场干预信息;

(六)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季/月)度交易前应披露对应年(季/月)相 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需预测、电力电量 平衡预测、各发电类别机组平均利用小时预测、各机组可发 电上限,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实时负荷曲线、发电曲线

(分类别),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 测需求容量、安全约束限制依据等。

(二)在电网安全约束对直接交易产生限制后及时披露 约束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 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影响范围、约束时段等。

(三)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市场调控

第九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电力市场交易情况及可 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九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交易保 证金、预付费制度,维护市场结算安全。

第九十五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 省物价局研究建立市场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 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九十六条 为防范交易风险,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可 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交易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它认为有必要的干预措施。

第九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福建能源监管办可以做 出暂停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执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 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 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七)国家政策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其他有关 规定要求中止的。

第九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 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 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九十九条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 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 施发用电调控。

第一百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 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第一百零一条 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二章 争议、违规处理和信用评价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 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零三条 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 商、监管机构调解、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进行解决。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监管机构调解,按国家《电力争议 调解暂行办法》执行,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向福建能源监管 办提交调解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福建能 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调查处理,采取约 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交易、退出市场和法规规定的处 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市、注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滥用市场力,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 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市场主体 以外其他用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通过交易平台 确认交易后,不按要求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确认单、 电子合同等);

(五)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欠电费一 个月以上的;

(六)不按时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七)其它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市场主体一旦退出或者被列入黑名单,即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市场准入注册名单中 删除。在取消相应用户类别销售电价政府定价前,退出市场 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和违规情节较轻被退出市场的, 在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面清单退出市场的,一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被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市、注 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部门、市场成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和商业机密。

第一百零七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 省物价局根据职责针对不同类别的市场成员建立信用评价 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客观反映市场成员的经济承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一百零八条 市场成员可对有关违约、违规等情况提出信用评价申请,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 物价局根据违约、违规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 等方面裁定结果,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政府指定网站按照指 定格式发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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