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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电力交易月度竞价工作方案 规模与广东相当

时间:2017-05-24 09:12:00  来源:晶见工作室

辽宁发布电力交易月度竞价工作方案 规模与广东相当

辽宁省经信委5月19日在其官网发布《辽宁省电力直接交易月度竞价工作方案》,提到今年交易总规模安排为工商业售电量40%。


根据2015年数据、考虑到用电增速及居民用电的平稳性,假设工商业用电占比为全国均值80%,得出辽宁2017年电量交易规模约为635亿千瓦时。以年度双边占比达到70%计算,其中年度双边约为445亿千瓦时,月度竞价约为190亿千瓦时。



以下是文件原文: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进程,健全完善市场机制,做好我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等相关要求,按照省政府部署,今年我省将开展月度竞价交易。


一、工作分工


省工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月度竞价工作方案的制定;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交易规则解释;省物价局负责相关价格政策的制定及政策解释;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和交易组织;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电量安全校核及调度。


二、交易时序


月度交易是年度交易的补充和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规定,开展月度交易是在年度交易(包括基数等其他计划)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便进行月度电力电量平衡和安全校核。原则上先组织年度交易,后组织月度交易。若特殊情况需先组织月度交易,需经省工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方可开展。


三、交易时段


我省开展月度竞价交易时段为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对应交易电量在次年1-12月执行),本年度为5月至11月(对应交易电量在6-12月执行)。今年第一次月度竞价交易拟于5月底前完成。


四、交易规模


今年,按照省政府工作总体部署,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确定为全省工商业售电量的40%左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要求,鼓励中长期交易,年度双边交易电量应占总交易规模的70%以上。每月竞价交易规模不设上限,由用户提交的交易总需求之和,与当月预测全省负荷空间中扣除每月联络线受入电量、风电、水电、地方电厂、优先发电计划、基数电量、年度交易的月度分解电量等后的空间比较,取其中较小者确定当月交易规模。


当月预测的全省负荷空间扣除每月联络线受入电量、风电、水电、地方电厂、优先发电计划、基数电量、年度交易的月度分解电量等后的空间等于或小于零,则发电侧无月度交易裕度,空间小于零时,调减基数电量来平衡。


若年度合同(包括优先发电计划、基数电量、年度交易等)尚未签订,则按当年(或上一年)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比照上一年各月用电负荷比例对应确定月度交易规模。


五、到户电价


用户到户电价按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4]378号)的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输配电价标准出台前,输配电价按原标准执行,新的输配电价标准出台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则修改补充部分


(一)总则


月度交易采取集中撮合方式,具体参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4]378号)规定执行,但报价相同且总电量超过用户交易电量时的分配方式由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交易电量调整为在考虑容量及环保系数后按容量分配。


(二)信息发布


1.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竞价交易。


2.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竞价市场交易公告,包括申报时间、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3.电力用户在交易日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总量和交易需求。


4.交易日的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月度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次月月度交易空间电量。


(2)次月机组运行约束及断面受限的具体信息。


(三)申报电量


1.发电企业申报电量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做好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17]47号)要求执行。


机组月度平均负荷率原则上不超过70%(包括基数,年度、月度交易等各类电量)。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对负荷率进行调整时,由交易机构提出并报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予以公告。


2.电力用户根据次月用电需求及双边交易月度分解电量情况自行决定申报电量。


即电力用户月度申报电量不超过次月用电总量减去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电量。


(四)申报要求及出清程序


申报要求、出清程序按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4]378号)相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申报电价不再设定最高和最低限价,且申报电价不能为负值。在开展月度竞价交易初期,为认真贯彻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积极稳妥推进月度竞价交易工作,促使供需双方理性报价,对于高于标杆电价的交易结果作为无效标处理。


(五)有约束强制匹配出清


无约束出清后,月度全部电量不能满足供热需求最小方式的发电企业,按照“保量不保价”的原则,按无约束出清市场最低成交价强制匹配;若因电网约束,则按无约束市场加权平均价格强制匹配。


无约束出清后,若空间剩余则按先电网约束、后最小方式原则,无约束出清未成交电力用户报价由高到低依次匹配;如不足或没有剩余,则约束电量从无约束出清电量中按中标比例分别从电力用户与受约束发电企业分劈,无约束中标电量相应等比例缩减。


(六)合同签订


交易结果发布后立即生效,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交易确认单,与注册时签订的入市承诺书和入市协议共同构成直接交易合同,并报省工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七)电费结算


电费结算应按照“合同期清算”的原则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八)违约处理


月度竞价合同电量当月兑现,不予滚动。如出现违约,按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及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违约处理。


七、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待《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出台后,按照新规则执行。


注:上面的计算为粗略估计,其中电量消耗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各行业用电占比根据相关研究报告总结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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