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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市2017年1月1日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时间:2017-02-07 10:15:00  来源:闽西新闻网

福建龙岩市2017年1月1日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福建龙岩市从2017年1月份起在包装印刷、石油化工两大行业的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为进一步改善龙岩市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按照谁污染环境谁付费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岩市从2017年1月份起在包装印刷、石油化工两大行业的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将根据排污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

龙岩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去年底已对龙岩市辖区内符合征收条件的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确定了龙岩市属于VOCs排污费征收对象的企业单位名单,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程序分为申报、审核、核定(计算)、送达、缴费、对账等6个步骤。对于违反排污费征收相关法规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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