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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偏差电量结算”如何计算

时间:2016-12-28 11:26:00  来源:365power

各省“偏差电量结算”如何计算

目前为止,售电公司已成立三千余家,但售电公司如何运营,不少人还是一头雾水,比如偏差电量到底如何结算?买多买少是否要缴纳违约金?其实,各省政策已对这个问题指明方向,本期内容已梳理出各省份对偏差电量结算的政策说明,请对号入座。

偏差电量结算

广东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新规)

广东省尚未核定输配电价,暂以电网购销价差不变的模式交易,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的全部电量之和,作为售电公司的电量参加考核。

1、首先,将实际电量按照目录电价结算,再将差价按照双边交易合同和集中竞价合同的电量电价返还。

2、优先结算双边交易电量后,偏差电量均算作集中竞价部分的偏差进行考核。

3、用超电量,每度电按月度集中竞价成交价差绝对值支付违约金。

4、少用电量,每度电按月度集中竞价成交价差绝对值的3倍支付违约金。

安徽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的全部电量之和,作为售电公司的电量参加考核。

1、安徽省已核定输配电价,合同部分电量按照合同执行

2、用超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

3、少用电量5%以内不计;

5%以外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湖南

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由委托的电力用户承担偏差电量结算责任;售电公司零售交易时,将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企业的用电量加总后,作为一个超级大用户承担偏差电量结算责任。

1、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110kv和220kv按已核定输配电价,其他按购销价差不变的方式)。

2、用超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

3、少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违约金;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违约金)。

重庆

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1、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5%。

2、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贵州

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1、目前暂以滚动调整方式对偏差电量予以调整,条件成熟时通过其他方式调整电量偏差。

2、若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多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电力用户侧与发电侧均按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相应削减电力用户次月。

京津唐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1、超出交易电量部分初期执行目录电价和上网电价。

2、每月少发、少用电量的偏差小于5%时,其交易电量按月滚动,超出5%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偏差电量×|市场均衡价差|×2

江西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1、直接交易电量按现有方式计量并进行电费结算。

2、因电力用户造成合同电量计划没有完成的,按实际交易电量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自行在直接交易合同中约定赔偿措施。

甘肃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1、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四方)合同约定为准。

2、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

3、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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