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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转发环保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并作出重要批示

时间:2016-12-14 13:15:00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转发环保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并作出重要批示

近日,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网获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结合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作出重要批示。具体内容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环保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围绕“十三五”我省环保工作重点,结合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全省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监测数据公正、准确。

二、实现环境监测全要素溯源和全过程监控。建立数据溯源机制,分析人员、仪器、方法、监测结果等信息必须完整记录。采取有效措施对任务下达、监测方案、采样管理、实验分析、监测报告等全过程各环节加强质量管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重点加强监测现场监控,现场采样人员应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的采样点位、采样过程、样品保存情况进行记录;除需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前处理的样品外,现场采样人员应填写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样品标签应贴在盛装容器上,样品封条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封口,所有样品在封口处须有双方签字(监测机构与被测单位)和采样日期。

三、我厅将建立常态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采用网络检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组织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加大质量管理的外控力度。每年组织盲样、平行样和标准样测试及实验室间比对实验,及时发现和纠正技术问题,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各地应定期开展监测质量自查,促进各项监测工作规范化运行,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推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监管。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我厅组织开发了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开展全过程监控。平台上线后,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使用,并在签订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合同中明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平台管理的要求将所有监测项目的监测过程及时无误录入。《指导意见》实施之日(2015年4月1日)起所有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信息要全面补充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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