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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11:11:00  来源:厦节能办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节能办[2016]10号

厦门市节能办各成员单位、各区节能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24号)和《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10号)要求,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 号)、《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厦门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请各责任单位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附:

厦门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24号)和《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10号),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低碳城市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国家、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我市基于节能量交易基础上的用能权交易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把开展用能权和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有序推进用能权和节能量交易工作。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节能量交易规则,构建规范有序的节能量交易市场。强化监管,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节能量交易公开透明。

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初期拟先选择在电力、水泥等行业开展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在钢铁、玻璃、石化等高能耗领域推广,待条件成熟后逐步铺开到各领域,并积极与全省进行衔接。

二、交易要素

(一)交易对象

参照我省规定,节能量交易主体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根据我市的能源结构特点和能源消费情况,初期选择电力、水泥等能耗较大且产品结构相对简单的行业企业试行开展节能量交易。我市具体参与交易的行业、企业名单以省经信委公布的为准。鼓励其他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用能情况和节能水平自愿参与节能量交易活动。

(二)交易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交易主体的节能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施节能量交易的行业主要耗能产品(或工序)节能量交易标杆,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指标依据。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交易主体进行能源审计形成的节能量核查报告,作为节能量交易依据。每年具体交易内容以省经信委公布的为准。

(三)交易方式

交易主体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节能量目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交易主体通过购入节能量达到节能量目标的视同完成节能量目标,其中次年度再次转让或购入交易时,应以本企业上年度交易标杆为指标依据。交易主体已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产生的节能量不再纳入交易范围。

(四)交易价格

节能量交易价格执行省经信委公布的价格为准。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

(五)交易平台

根据《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24号)的要求,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统一建设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支持该中心到我市设立分支服务机构,或与我市相关交易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市节能主管部门将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节能量登记、交易、资金结算等情况,并督促交易中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主管部门为我市节能量和用能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交易相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确定交易的实施范围、协助交易主体的指标设定、统筹协调交易的其他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企业能耗的统计工作,并协同经信部门做好企业能耗数据核定、更新和发布工作。供电部门负责电力消耗的统计和核实工作。

(二)完善监督制度。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协助对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的节能量交易活动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节能量交易主体应切实履约,确保节能量交易工作扎实推进,落到实处。核查机构和交易平台应严守公平、公开、公正的节能量交易规则,确保节能量交易始终规范有序。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机构之间的核查争议,应协助组织行业和节能领域的专家,对节能量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经信委核定。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用能权和节能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广大企业积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主动参与用能量和节能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用能收费、节能有价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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