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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火电项目运营期常见法律风险

时间:2016-11-25 15:51:00  来源:能谱网

第二波:火电项目运营期常见法律风险

小能人在上期和大家说过,会连续做凉气法律科普小课堂。毕竟要懂得防患于未然嘛。今天小能人给大家精选的这两条风险请务必仔细查看,喝茶还是散步要看大家对着两条风险的把控程度。小能人只能帮到这里了。

环保法律风险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随着我国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政策,国家对超标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越大,并将对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季度进行公布,黑名单的公示直接将超标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置于所有公众视野监督之下,一旦违法环保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面临责令停业、关闭的风险。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厂燃烧后的灰渣属于环保废弃物范围,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电厂需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弃置、掩埋。

另外,对于电力企业来讲,突发性的环保事故,如噪音、放射性物质扩散等,可能会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环保法律风险。

对此,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分解落实本公司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可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调度,制定环境事件追究办法督促各子公司严格守法。同时为应对突发环保事故,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产品单一,风险多发生于建设期间。建设期内电力企业签订合同具有标的大、数量多、付款条件复杂的特点。发电企业面对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获得合同款的节点与工程进度紧密相连,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资金占用压力大。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更乐于及时将应收账款回收释放资金压力,并转移合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企业作为买方可能面临如下保理风险:

1、供应商履约风险

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的保理业务风险根植于供应链违约风险,主要指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供货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分析,买方对卖方债权转让仅有抗辩权。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债权人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以债权人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向第三人进行抗辩,司法机关有可能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另诉处理,进而直接确定了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因此,当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将或有债权进行保理融资时,一旦其提供的货物或施工存在问题,发电企业将面临保理商行使代为追索权而无法有效抗辩的风险。

2、套用保理资金的风险

目前规范保理行业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这种情况下,部分供应商为避免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境地,可能会铤而走险与发电企业串联套用保理资金。发电企业鉴于自身同样存在的资金紧张可能与供应商串通或被供应商要挟虚构交易,并伪造交易凭证进而套取保理资金(多见于回购型保理产品)。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协议书》、《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等合同。表面上符合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事实上,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即基础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买卖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导致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因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而失去了有效成立的前提与基础。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应认定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未能依法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供应商发生无法回购保理产品,并且司法部门认为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情况,买方与卖方虚构交易骗取保理资金的行为将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为应对上述风险,笔者建议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在申请保理时需要买方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将其对买方享有的未到期债权或尚不能确定的有效债权要求买方确认。如果买方未能审查到债权的有效条件而确认应收账款,那么买方对卖方违约抗辩的效果便很有限。当卖方向买方(电力企业)送达《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时,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与卖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卖方提供的设备品种、数量、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债权成就支付的条件。如果部分债权尚处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及时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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