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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电业务开闸 发配售能否一体?

时间:2016-10-17 14:13:00  来源:中国能源报

配售电业务开闸 发配售能否一体?

新一轮电改推进一年半之际,售电侧改革终于迎来全新进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外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售电管理办法》和《配电网管理办法》)。文件首次定义了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与配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基本原则、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范围以及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9号文”“放开两头”的核心,售电侧改革一直是此轮电改的关注重点。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认为,“此次两个办法的发布,将从根本上有效推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售电市场的大门在正式向全社会开启后,经过不断探索和推进,再次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增量配电网定义首次明确

“9号文”曾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即“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但据记者了解,对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行业内有着不同解读。有的认为其只包括新增配电,有的则认为其包含除电网企业之外的所有既有配电和新增配电。此次《配电网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说法。

文件指出,《配电网管理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但在采访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此次配电网范围只是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推行中恐仍存变数。

售电公司可跨省跨区购电

在售电公司方面,《售电管理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记者注意到,根据“9号文”6大核心配套文件之一的《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售电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管理办法》对于售电公司设置了资产、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用要求等条件,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例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义务等。

《售电管理办法》规定,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根据政策要求,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能否发配售一体?

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文件明确,其将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配电网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配电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对此,曾鸣表示,“尽管发电厂可以建设配网,也可以配售一体,但此时的配电网不能是为了销售自己电厂的电力。即发电厂不能发配售一体。”

但也有专家认为,“根据两个文件,发电厂可以配售一体,此时,需要做到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同时,发电厂也可以发配售一体,但其上网电量和电价均要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后确定,即要保证电厂、配电、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此时发电企业也不会有建设专用线路的冲动,进而不会导致‘厂网不分’。事实上,文件不允许发电企业建设专用线路,更多是为了加强电网的统筹规划,而非禁止发配售一体化。”

“总体来讲,虽然现阶段售电仍面临一些限制,但可以说,随着此次两个文件的出台,售电业务已完全可以大面积开展起来了。”曾鸣表示。在采访中,业内人士也均表达了类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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