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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权配置的三角关系

时间:2016-10-12 17:01:00  来源:能谱网

环境保护责权配置的三角关系

【能人说】提起环境保护,大家都知道,小能人当然不会这么没有内涵和大家谈论路人皆知的名词。小能人今天是要深扒一下环境保护责权配置中的三角关系!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立法数量蔚为可观。但法条并不等于法治。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重在落实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政府、排污者、社会公众之间的责权配置及实现问题,是环境法实施中至关重要的3个环节,直接影响着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效。

第一者: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要遵循“不得恶化”的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合法排放+持续改善”。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这是环境法治的首要问题。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需要更加明确规定政府责任:一是积极责任,即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规定。具体而言,政府环境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保证必要的环境质量、促进公众参与环保、政府遵守环境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等。其中,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是其首要责任。二是消极责任,即明确规定政府因违反环境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当前的国情下,要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还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强化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完善跨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同时,还需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改革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使其能够介入政府的前端决策,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后端的污染治理。

尤为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引进和坚持“不得恶化原则”。所谓不得恶化,就是说在国家严格的法律或环境标准出台之后,不能仅仅要求合法,还要求环境不得继续恶化。因为,如果法律或标准出台了,但环境仍然在继续恶化,法律就失去其制定的初衷。小能人插嘴说一句,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也要遵循“不得恶化”的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合法排放+持续改善”这一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即已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仍然应当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持续不断地改善。

第二者:强化排污者的环境责任

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多元化的主体、多元化控制是有效的社会控制方式。强化排污者的环境责任,这是环境法治的核心问题。

要解决好环境法的实施问题,强化排污者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规则需完善。环境立法的完善,要重在杜绝形式主义,突出义务和责任,强化治理手段之间的协同,细化规则,使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中,法律责任是提高法律制度实施有效性的关键。当前,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规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生态恢复、加大刑事制裁力度等。

第二,机制要创新。在总体上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要转移到有法必依或法律实施上。当前,与其他法律的实施情况相比较,环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较多。

第三者:强化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

环境法治更需要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有效地动员社会公众,注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强化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是环境法治的重要基础。

第一,畅通救济渠道,强化社会参与。环境法律法规具有共治性,要求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我国应当畅通对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鼓励公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政府监管留下的空白和不足。当前,尤其要注重强化公益诉讼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完善救济机制,有效惩戒排污者。当前,我国环境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不足。我国亟须创新执法机制,提高环境司法的有效性,包括提高赔偿金额,实施禁令制度、恢复原状制度等。此外,环境司法专门化也是国外环境法治的重要经验。目前,最高法院已对设立专门的环保审判机构做出了规划和部署,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将显著提高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结语】小能人觉得吧,只有政府、排污者、社会公众之责权配置的三角关系有效配合、互动,环境问责才能真正有效落实。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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