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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01 14:54:00  来源:厦门节能中心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和《关于2015年11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5]41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在建及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予以资金补助。

现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信局

2016年2月15日

附件1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经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引导企业拆除小锅炉,使用集中供热,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是指对开工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计划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集中供热管道。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资金补助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安排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流程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2016年至2017年间建设的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已建成的供热管道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开工日期以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业务受理单的日期为准。

项目申请常年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第六条 管道建设补助方案及标准

新建的管网,按工程造价定额的50%补助。管径150mm及以下的管,每公里造价定额100万元;管径150mm至250mm(含250mm)的管,每公里造价定额200万元;管径250mm至350mm(含350mm)的管,每公里造价定额300万元;管径350mm至450mm(含450mm)的管,每公里造价定额400万元;管径450mm至550mm(含550mm)的管,每公里造价定额500万元;管径550mm及以上的管,每公里造价定额550万元,长度指出厂总表到用气单位进厂表之间的距离。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岛外各区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集中供热项目配套管道工程。

(二)取得环保、规划审批手续并取得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业务受理单。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补助资金预拨申请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在取得特检院出具的项目业务受理单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可登录市经信局网站www.xmjfw.gov.cn、市发改委网站www.fgw.xm.gov.cn下载);

2. 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业务受理单(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4. 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5. 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6. 承诺书(见附件5)。

(二)补助资金尾款申请

已获批预拨补助资金申请的企业,在取得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热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尾款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尾款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可登录市经信局网站www.xmjfw.gov.cn、市发改委网站www.fgw.xm.gov.cn下载);

2.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复印件);

3. 热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已获批预拨资金补助的企业,若全段管道无法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工,需在2017年12月10日前,就实际已完成的管道向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申请分段验收,并在12月31日前凭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热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向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余下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下达

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合格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每季度将完成审核的补助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4)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备案。各区应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及时兑付。

补助资金采取分段下达的方式。项目审批通过后,预拨补助金额的50%。项目完工后,根据建设实际完成情况支付余下的补助资金。

到2017年12月工程累计完成量不足50%的管道,需按实际工程量相应退还部分补助金额。逾期(2017年12月31日)未办理管道补助资金尾款相关手续的企业,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全额退还预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只可用于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人员补贴、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一兑付,各区政府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后,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部分专项补助各区财政。

第十三条 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中供热企业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补助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附件:1.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

2.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尾款申请表

3.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汇总表

4. 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汇总表(财政)

5.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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