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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12-16 10:49:00  来源: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15〕323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精神,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结合天然气发电机组的特性,区分调峰、热电联产机组(含10MW以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按照天然气发电平均先进成本、社会效益和承受能力、企业合理回报等原则确定上网电价。

二、根据我省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利用的实际情况,调峰机组、热电联产机组的平均核价利用小时数分别暂定为3500小时和5500小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分布式机组按实际确定。

三、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自2016年1月1日起,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采取与天然气门站价格联动的方式,具体联动公式如下:

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固定部分+(天然气门站价格+平均短管输费)×税收调整因素/发电气耗,其中:

(一)固定部分(含运行维护费用、发电利润及税金):调峰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分别为0.12元/千瓦时、0.10元/千瓦时;

(二)平均短管输费:0.04元/立方米;

(三)税收调整因素:1.035(天然气税率13%、电力税率17%);

(四)发电气耗:调峰机组、9F供热机组取5千瓦时/立方米,热电联产机组取4.7千瓦时/立方米。

四、对单机容量不超过10MW(含)的楼宇式分布式机组在热电联产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0.20元(2015年按每千瓦时0.89元结算)。

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在销售电价中解决后,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与相关天然气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电价空间不足时,优先解决分布式机组和2015年底前投产的机组,其他机组先按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其余部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销售电价调整后,予以解决。

六、天然气发电的调试电价按照核定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2015年按每千瓦时0.69元)的80%结算,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七、热电联产机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热电比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价格。对供热价格达不到合理成本的,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或其他政策优惠。

八、考虑到2015年天然气价格变动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以及电价空间结余情况,调峰机组自2015年1月1日、热电联产机组自2015年4月1日起上网电价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6元。

九、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省内天然气发电发展、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实施动态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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