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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燃煤火电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通知

时间:2015-12-17 16:59:00  来源:福建经信委

关于福建省燃煤火电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关于全省燃煤火电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5〕77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精神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今年在水泥和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要求,以及《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等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燃煤火电机组的节能量交易工作,我委已于201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开展燃煤火电企业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675号),对节能量交易的有关问题等进行宣传和说明,目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已完成了全省燃煤火电机组能源审计工作,现将该行业节能量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量交易主体

全省共12家燃煤火电企业的1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的亚临界和19台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列入节能量交易主体。(企业名单及机组情况见附件1、2)。

除此之外,全省余下的超超临界和超高压CFB机组,由于供电煤耗均优于国标先进值水平和目前已停止发电,这两类型机组将不参与2015年的节能量交易。

二、节能量交易量及交易价格

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全省节能量交易标杆值分别为:

(一)超临界机组:

1、纯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303.57克/千瓦时;

2、带供热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300克/千瓦时。

(二)亚临界机组:

1、纯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326.19克/千瓦时;

2、带供热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323克/千瓦时。

对供热发电机组热电比低于5%的,视同纯发电机组类型进行交易。

以上各类型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指标劣于供电煤耗交易标杆值指标共17台机组,优于交易标杆值指标的共20台机组。需购入(受让)及可出售(出让)节能量各为320625吨标准煤。(各生产企业的节能量交易量详见附件1、2)

交易价格:50元/吨标准煤。

三、节能量交易程序

(一)12月22日前,各节能量交易主体(即燃煤发电企业,以下同)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节能量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递交《福建省节能量交易申请书》(附件3)等有关节能量交易资料(有关资料和表格可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hxee.com.cn)。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主体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交易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重新递交交易申请材料。

(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核定的各交易主体的交易量后,分别向各交易主体发送节能量交易通知书(含交易量、交易金额和交易服务费等)并与各交易主体签订《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见附件4、附件5)。各交易主体接到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购入(受让)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出售(出让)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价款收款收据。

(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确认各交易主体完成指定交易后,向交易主体出具交易凭证等材料。

四、交易服务费

节能量交易服务费不高于省价格主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节能量交易票据有关税收问题说明

节能量交易票据出具相关问题,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意见执行:

(一)节能量交易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

(二)节能量交易不使用地税发票;

(三)企业发生的节能量交易为非应税项目支出,对方出具的收据、票据等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将支付依据,包括付款证明、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联系人:林丛,联系电话:0591-88612737

电子邮箱:lincong@hxee.com.cn

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

网址:www.hxee.com.cn

附件:1.可出售节能量企业及节能量汇总表.xls

2.需购入节能量企业及节能量汇总表.xls

3.福建省节能量交易申请书(含信息登记表).doc

4.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出让).doc

5.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受让).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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