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信产业字〔2015〕286号
各市经信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落实《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的要求,继续做好产能等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山西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