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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5-06-16 17:38:00  来源:厦门节能公共服务网

福建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5〕183号

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委(经贸委、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有关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上报的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有关设区市只组织上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循环经济等其他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906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领域节能示范 项目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并依据《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不再用省级切块资金另行进行奖励。不再征集厦门市所属项目。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必须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项目已建成。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

(六)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中央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4年曾获得中央或本省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的单位原则上今年不再支持。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2.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5.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6.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7.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8.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9.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10.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省属及央属项目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

(二)上报材料要求

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须提供下述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3份。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项目单独一个文件夹,大小不超过1MB):

1.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7)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8)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三)有关注意事项

1.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时,通知并指导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具体如下:

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右上角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www.fjetc.gov.cn/Hqxm),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节能技改专项”,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保存”按钮,不能点击“提交”按钮;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2.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省经信委、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同时,用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注册账号及密码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在“项目管理”—“申请历史”中上传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点击“提交”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按下述类别选择相应的经信主管部门提交:

(1)省属及央属项目直接提交到省经信委;

(2)莆田市、三明市、龙岩市项目(不含开发区项目)提交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

(3)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开发区项目提交到项目所属设区市级经信主管部门。

3.已开通系统运行的莆田市、三明市、龙岩市所辖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不含开发区)于2015年7月16日开始登录系统受理审批,并须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项目在线提交到所属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

4.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于2015年7月21日开始登录系统受理审批,并须于2015年7月24日前将项目在线提交到省经信委。

5.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6.省经信委环资处联系电话:0591-87801232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583

7.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fjetc.gov.cn。

附件: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xls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doc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4.节能技术改造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xls

5.行业名称及编号.xls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xls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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