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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5-06-16 17:38:00  来源:厦门节能公共服务网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经审计的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非生产性业务营业额必须占公司总营业额的70%以上)。申请中央财政奖励(以下简称“国家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不限公司注册地);申请省级财政奖励(以下简称“本省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且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的范围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节能技改和节能示范项目,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投资建设,并经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符合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必须为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以后实施,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含),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双方项目资金的结算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且必须使用对公账户而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转账。申报国家奖励项目,合同中须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并且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当年度单家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若干个项目累计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国家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未获得过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本省奖励项目还要求未获得过省级其他相关补助。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容量小于25000千伏安的矿热炉、改良焦炉等。
2.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3.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4.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5.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6.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7.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8.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9.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10.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技术研发项目。
(八)国家奖励项目,还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其它相应条件。
三、上报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会同有关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1份,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每个项目一个文件夹(不必提供照片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图片文件,必须提供无需签字盖章的Word文档格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严格控制文件大小,原则上每个项目材料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MB)。
(一)封面和目录;
(二)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附件1);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五)节能服务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每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
1. 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2. 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
4. 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6. 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 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8. 实际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和设备供应商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9. 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10. 节能技改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1.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2. 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复印件;
13. 用能单位承诺书(附件5)原件;
14.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等)。
上述所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的公章。
四、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有关节能服务公司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有关节能服务公司在报送上述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需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右上角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www.fjetc.gov.cn/Hqxm),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合同能源管理专项”,上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附件1。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保存”按钮,不能点击“提交”按钮)。
(二)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省经信委、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2015年5月29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一式3份(国家奖励项目4份),并附电子版光盘1份。
同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需用申报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注册账号及密码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在“项目管理”—“申请历史”中上传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按钮)。
(三)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意见,对符合国家奖励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待国家清算后下达财政奖励资金。
(四)省经信委环资处联系电话:0591-87801232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583
(五)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fjetc.gov.cn。

附件: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xls
2.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xls

3.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xls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5.用能单位承诺书.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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