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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试点碳市场覆盖范围分析

时间:2015-06-16 17:40: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试点碳市场覆盖范围分析

2013年6月18日,我国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深圳市碳市场启动,之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碳市场相继启动,标志着我国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低成本减排迈出了重要一步。碳市场覆盖范围是设计和建设碳市场的制度要素之一,它直接影响碳市场的减排潜力和成本。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越多,覆盖的参与主体和排放源越多,碳市场的流动性也较强,同时碳市场的减排潜力也越大,减排成本差异性越明显,碳市场减排成本也越低;但是,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以下简称:MRV)的技术要求和成本将越高,碳交易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也越高。

由此可见,碳市场覆盖范围与其减排成效密切相关。本文首先将梳理我国7省市试点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分析和讨论它们的特点,结合试点碳交市场运行情况,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建议。

试点纳入范围均“抓大放小”

各试点碳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色。从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看,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碳市场仅纳入二氧化碳作为控排气体;而重庆碳市场却纳入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全部6种温室气体,这虽表明了重庆碳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决心,但也增加了管控难度。从覆盖的排放源看,各试点省市碳市场均将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作为管控对象;另外,上海和深圳碳市场不仅纳入了固定排放源,还纳入了移动排放源如航空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等;而其他5个试点碳市场仅纳入固定排放源。就覆盖行业来说,各试点碳市场均覆盖了第二产业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如电(热)力、水泥、石化、钢铁(冶金)等行业;并且北京、上海和深圳碳市场还纳入了服务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对于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门槛而言,湖北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门槛最高,即2010和2011年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排放量在12万吨CO2当量及以上);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排放门槛为特定时期年排放量为2万吨CO2当量及以上;北京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的门槛为2009-2011年年排放量为1万吨CO2当量及以上;深圳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门槛最低,为年排放量3000吨CO2当量以上。

各试点碳市场的相同之处则是,覆盖范围设定基本遵循了“抓大放小”的原则。各地碳市场均纳入了试点地区的重点排放和重点耗能单位,广东、天津碳市场覆盖的行业排放总量约占地方排放总量的60%,其他试点碳市场纳入行业的排放总量也分别占各地排放总量的40%以上。

同时,各试点碳市场覆盖范围基本与地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的第二产业占比及其对GDP贡献率约为50%,单个企业排放量较大,因此纳入企业也多属于第二产业的高排放企业,并且纳入控排企业的门槛也较高。深圳、北京的第三产业占比及其对GDP贡献率超过60%,加之第三产业单个企业排放量相对较小,所以北京和深圳碳市场覆盖的参加碳交易的第三产业企业多,纳入控排企业的排放量门槛也较低。上海属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都比较发达的地区,第二和第三产业占比及其对GDP贡献率相近,因此上海碳市场覆盖的企业也大多属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并对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纳入门槛。

全国市场设立初期纳入不应过广

各试点碳市场前一阶段的运行,特别是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碳市场完成了第一个履约期,为设定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带来诸多思考和启示。

首先,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其覆盖范围不宜过广。目前,我国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还未建成,MRV技术基础薄弱,节能、减排、产业、财税、执法等管理部门和相关政策的协调亟待加强。因此,尽管国家鼓励通过碳市场探索不同行业低成本减排的有效途径,但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不宜纳入较多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企业和排放源,且应纳入适于通过碳市场管控的单位和排放源,否则不可避免地就会增加排放配额分配、MRV和企业履约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也可能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其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减排目标等情况不同,各行业企业刚性排放情况、减排技术水平、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设定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地区差异性和行业差异性,应有计划、分阶段逐渐扩展覆盖范围,且应该纳入适宜采用碳交易控排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应慎重考虑是否纳入电力间接排放。碳市场纳入电力间接排放,尽管可以通过控制电力消费端排放倒逼电力生产端控制排放(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验证),但也意味着电力生产端排放和电力消费端排放存在重复计算,更重要的是将出现碳市场分配的排放配额比实际排放高的情况,直接影响碳交易价格发现和碳交易成本,并且还将大大限制以间接排放为主、其刚性排放增长也是间接排放的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的发展。

基于上述思考,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全国碳市场应覆盖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的大型企业,纳入门槛可以较高,并以控制直接排放为主。随着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和排放MRV体系的建立健全,随着企业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能力的逐渐提高,全国碳市场可以逐渐扩大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扩展过程中,可以考虑“先大(大企业或大排放源)后小(小企业或小排放源)”,“先少(少数高排放行业、企业)后多(其他行业、企业)”,“先易(排放MRV基础好、减排和碳资产管理意识强的行业和地区、固定排放源)后难(排放MRV基础薄弱、减排和碳资产管理意识差的行业和地区、移动排放源)”,“先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等。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发展与减排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有利于调动地方和行业企业参加碳交易的积极性,使碳交易真正成为获得“减排红利”的市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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