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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4〕59号)

时间:2014-12-15 16:12:00  来源:能谱网

《黑龙江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4〕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黑龙江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全省节能减排降碳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两年分别下降35%、32%,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5%、42%,2014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比上年分别下降10%、03%、15%、2%以上,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与上年持平,氨氮排放量下降2%,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09%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60万吨,造纸4万吨(省工信委负责)。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50亿元(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地级以上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加大省内天然气资源开发力度,充分利用俄罗斯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天然气供给能力,加大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和工业大用户用气规模,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38%(省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严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推进煤电节能减排改造升级工程,实现各类燃煤发电机组能耗达标。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30万吨标准煤。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30万吨标准煤(省发改委、工信委负责)。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1092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7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630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08万吨、3万吨以上(省环保厅负责)。新建日处理能力50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3万吨、08万吨(省环保厅、畜牧兽医局负责)。

(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积极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调整燃料结构,2014年淘汰900台小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1万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8000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76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2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05万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省住建厅、质监局、环保厅、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底前,在全省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5万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省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发改委负责)。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省环保厅、水利厅、发改委、住建厅、农委负责)。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625万吨标准煤以上(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哈尔滨、大庆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累计新增绿色建筑8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省联网工程。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信委、科技厅负责)。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形成节能能力46万吨标准煤以上,到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3年降低4%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负责)。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将40%以上的省直机关办公区建成节约型办公区。至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全省公共机构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节能量目标(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全省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负责)。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实施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突破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省环保厅、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负责)。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负责)。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宣传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新增节能能力40万吨标准煤(省工信委负责)。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探索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省环保厅、发改委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对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逐步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省物价监管局负责)。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负责)。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控制。结合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在我省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开展温室气体清单排放编制工作,对各市地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进行考核,加快低碳试点示范建设,特别是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为我省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支撑(省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环保厅、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住建厅、林业厅负责)。

(十九)积极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向国家申报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省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各市地重点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省发改委、质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省电力公司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省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省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财政厅负责)。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2014年下半年,各市地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省发改委负责)。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省环保厅负责)。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地要严格控制本地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省发改委、环保厅、统计局、工信委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地,必要时请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负责)。

(二十六)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发改委要履行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八)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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