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 版)印发 偏差考核等条款调整
福建能监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工信厅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 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147 号),2018版与2018年年初发布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相比有所修改。
单一售电公司交易电量限额由“交易总电量x15%”修改为:全年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合计总额≤全年交易总电量×15%;月度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当月市场需求总电量的25%。
第八章计量和结算,第七十一条新增“市场交易电量电费原则上采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特殊情况下个别市场主体可采用“当月结算、次月补差”方式结算。”
第九章偏差考核,第八十条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大用户正负偏差超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由“偏差电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5%”修改为“偏差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5%”。
第八十二条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由“偏差电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5%”修改为“偏差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 5%”。
第八十三条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修改为“免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