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按照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用户电费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
与7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的内容有1点:
1.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8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改为9月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从2018年9月起进行全面检查改为10月,整体推迟一个月。
细化的内容有2点:
1.随电费收取的线损,线损率最高不应超过10%确定为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
2.转供电经营者自用电费和物业办公电费等电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细化为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
新增的内容有5点:
1.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
2.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3.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
4.将国家和四川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
5.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公式为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用户的电价计算公式,若电网企业对转供电经营者执行的电价没有执行浮动,则计算转供电用户电价时不应考虑丰枯、峰谷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