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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改实操中几点疑惑的思考

时间:2017-10-13 14:27:00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对电改实操中几点疑惑的思考

自2015年中办9号文下发后,全国电改工作已经陆续开展近3年,售电侧改革试点、增量配电网试点、输配电价核定全覆盖、现货市场在试点省市即将启动等,电改工作推进如火如荼。作为电改一线工作者,实操中存在许多疑惑,梳理几点出来供大家探讨。

1、电改政策是否是火电机组普遍亏损的原因之一?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规定“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新核准发电机组“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亦不应超过当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量数最高上限”。此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效率高、能耗低、成本管控优的节能高效大机组无法在电力市场争取更多的市场电量,高效、节能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与一般小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相差不大。由此看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装机增长速度高于用电量增长速度,发电利用小时数太低是火电厂亏损主要原因之一,电改政策是导致火电机组普遍亏损的原因了。

2、有电网企业参与且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优选是否违背相关政策精神?

《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是独立法人,同时“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股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通知》很明确,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组建的联合体必须先成立股权多元化公司,以股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没有组建股权多元化公司仅以联合体合作协议是不能够参与竞争的。由此可见,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省公司营销部牵头组建联合投标体,参与试点项目投标”是不符合《通知》规定,只有由“省公司人资部与合作方共同注册用于投标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参与试点项目投标才合规。

3、能否加快出台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收取和分配政策?

第一批106个增量配电网试点已基本明确了项目业主,但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办法等一直未出台,急需明确。如:配电价格是一网一核还是按省级行政区域核?配电费是从已核定的省级输电费里划出还是单独收取?若是单独收取,输电价格加上配电价格后,配电网内的落地电价高于配电网外价格,此矛盾如何处理?相同电压等级出现两个不同投资主体时的配电费该如何分配?从大电网变电站同电压等级出线的配电费,该如何收取或分配?取得了配电网经营权,就具备电费结算权,配网内有用户的项目业主是不是可以开票、收费了?不尽快明确上面提出的东东,够我们的配电网项目业主头痛了!

4、办理配电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是一定要电网企业签字确认的配电网区域(供区)划分协议吗?

若电网企业一直拒绝与配电网项目业主签订配电网区域(供区)划分协议,是否就是一直无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原有规定是这样的!那么,可否将配电网区域(供区)划分协议变为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配电网规划规划,或者以历史资料(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作为既成事实或历史形成的配网边界划分依据呢?

5、监管不落地,如何监管?

凡电改政策,均有监管要求,但如何监管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也导致无法监管。可否向环保监察学习,赋予监管职能部门更多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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