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临近,各碳交易试点履约最新进展及政策汇总
1北京碳市场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及时做好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算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7]820号),北京试点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履约工作。
2017年6月8日,为方便重点排放单位尽快完成履约,北京环境交易所发布《关于临时开市的通知》,临时调整6月10日(周六)、6月11日(周日)为交易日。
2017年6月16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责令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7]850号),通知明确,截至6月15日,尚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等22家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发改委责令其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否则,将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今年北京总共纳入947家企业,22家未按时履约,履约率为98%。
2 上海碳市场
2017年6月5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及时做好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60号),明确履约截止时间为6月30日。根据此前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6版)>的通知》,2016年度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为310家。
2017年6月8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上海市碳交易纳管企业开立交易账户、专用资金账户的通知》,再次明确各纳管企业开设碳排放交易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相关事项。
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7〕3号),对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的发放时间(6月30日)、发放总量(200万吨)、竞买底价(SHEA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所有交易日挂牌交易的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2倍,且不高于42元/吨)等要素做了规定。
2017年6月1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对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具体细节、竞价流程等做了详细说明。
3 广东碳市场
根据《广东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2016〕430号),广东省 2016 年度控排企业共189家。
2017年6月5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碳普惠方法学(第一批)备案清单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7〕2834号),对“广东省森林保护碳普惠方法学”和“广东省森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进行了备案。并于2017年6月7日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韶关市刘张家山等林场林业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备案的函》(粤发改气候函〔2017〕2903号),准予韶关市刘张家山等林场林业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备案为省级碳普惠减排量,并通过省级碳普惠减排量注册登记系统发放至项目业主。
根据此前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号),省级PHCER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补充机制,原则上等同于本省产生的CCER,可用于抵消纳入碳市场范围控排企业的实际碳排放。
2017年6月8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举行了广东省省级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首次竞价活动。本次竞价活动最终共有2家机构竞价成功,其中广州微碳以14.71元/吨竞得国营刘张家山林场林业碳普惠森林保护项目A(26284吨);杭州超腾以14.75元/吨竞得国营刘张家山林场林业碳普惠森林经营项目B(11328吨)。
2017年6月16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发布《关于6月17日-18日交易市场临时开市的公告》,增加交易时间为2017年6月17日(周六)、6月18日(周日)。
4 深圳碳市场
2017年6月12日,深圳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完成2016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履约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并责令违约单位于2017年7月10日前补交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否则将面临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和金融系统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名单、停止违约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助等处罚措施。
2017年6月16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公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完成2016年度履约义务的管控单位名单》,截至当日,深圳市已有469家管控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簿系统提交足额配额,完成履约义务。占深圳市2016年度管控单位总数(824家)的60%。
5 湖北碳市场
1、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2、已在国家备案的村沼气、林业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其中,项目产生地区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区域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计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内。
3、抵消比例不超过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1吨核证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申请抵消的截止日期为6月19日。
相比去年,今年的抵消条件有如下变化:
(1)项目计入期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项目产生地区由“本省连片特困地区”调整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区域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限制条件有所加强。